女病患控訴遭假牙醫非禮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未驗出DNA
余姓男子不具牙醫師資格,在台南開設診所,為病患製作假牙、填補蛀牙曾被判8月,重操舊業為女病患治療牙齒,甚至被控將手伸進衣服內摸胸,一審認他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強制猥褻罪應執行1年8月,上訴二審,法官認女病患前後證述不一且未驗出DNA,他被訴強制猥褻改判無罪。
余不否認為女方治療牙齒,惟矢口否認強制猥褻。他辯稱,他為女方治療牙齒的診間為一開放空間,且現場尚有另名患者待治療,而該患者也證稱,未見他有強制猥褻女方的犯行。
一審認余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1年,又犯強制猥褻罪處10月,應執行1年8月,他不服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案發地點診間為一開放空間,隨時可能有人進出,也可互聞聲響;被告是否會無視可能隨時遭人發現的危險,在此時空環境下,仍對女子強制猥褻?又女子以手壓住被告的手,並口頭制止被告時,被告是否會如此自信、也毫不畏懼,女子可能大聲呼救,其犯行可能為診間外他人發現,仍持續對她強制猥褻?顯與常情不符。
又如女子所言,被告是將治療工具留置在其口腔內,女子雙手既未受束縛,當得隨時將口腔內的物品取出而大聲呼救。再者,女子之後的病患即證人,是於被告停止強制猥褻行為約5分鐘後,才進入診間?或被告因見證人進入診間,而停止強制猥褻行為?女子前後證述不一。
同時,就女子胸部乳房轉移棉棒與胸罩採樣內、外層微物,均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量。經萃取DNA檢測,人類DNA及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為男女DNA混合,主要型別與女子DNA型別相符,次要型別無法研判,無從佐證女子所述的補強證據。
台南高分院認檢方公訴就余涉犯強制猥褻的犯行所提出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其犯行的心證程度。因此,就將原判決關於強制猥褻部分,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