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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案台東社會處長被判降級 監委研議是否上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3月26日13:26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6日電)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因某兒少機構性侵案處置未善盡主管職責,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陳淑蘭降2級改敘。監委說,對判決表示尊重,將研議有無上訴必要,也再次呼籲台東縣府應確實依法落實管理轄內兒少安置機構。

監委先前調查,台東縣某兒少安置機構發生性侵事件,遭糾正沒改善,還讓不當對待兒少的工作人員續留機構服務,之後發生更嚴重強制猥褻院生事件,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因此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當初負責調查的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懲戒法院3月11日宣判,陳淑蘭降2級改敘,併罰款30萬元。

監委說,性侵事件發生於民國109年9月間,台東縣政府介入機構清查訪視,評估受暴樣態分別為性猥褻1名、不當對待3名、性騷擾併不當對待1名,並在數次審認會議中,做出不符會議意旨決議,讓不當對待兒少的機構工作人員續留在機構服務。

監委說,懲戒法院判決並指出,陳淑蘭未能切實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未善盡監督機構改善管教方式,導致機構持續發生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損及安置兒少權益,足證陳淑蘭不但裁量怠惰,且袒護包庇機構。

監委表示,懲戒法院判決也指出,陳淑蘭於110年5月7日核定裁罰機構12萬元、並令其6個月內限期改善後,本應善盡監督權責,但自社會處111年1月3日核定機構改善計劃後,僅做3次例行查核,也未照會議結論或核定計畫所稱將加強密集輔導及不定期抽查訪視等。

監委指出,陳淑蘭在知道性侵事件後,卻告知無關第三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規定,懲戒法院也給予懲戒。(編輯:林興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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