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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要!下斡旋「代表要買房」?怕被騙?專家曝「可退回買方」要件

好房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22日03:14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9日03:13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買房時常聽到「下斡旋」,不少消費者對於斡旋金的定義並不清楚,有很多疑問,且一些房仲會說,下斡旋「代表買方想要買房的決心」。對於斡旋金,民眾會擔心會不會被騙?對此,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表示,買方別擔憂,作功課、搞懂斡旋金的意義才是關鍵,別誤會斡旋金的意思。

邱明芳說明,斡旋金並不是「定金」,斡旋金是買方表達購買意願,也就是展現誠意買房之用,絕對不是定金或簽約保證金,只有當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正式簽約,斡旋金才轉為定金。

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而買房議價一定要透過斡旋金嗎?邱明芳說,斡旋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而是房市交易中的慣例;如果想和賣方議價,除了透過斡旋金外,也可以選擇「無須付款的要約書」,兩者各有優劣勢,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

另外,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邱明芳指出,特定情況下,斡旋金可以退回,但若賣方同意出價,但買方又反悔,則斡旋金會被沒收。邱明芳表示,如果有以下情況,買方可以取回斡旋金:1.議價書尚未送達賣方手中;賣方尚未同意買方出價(斡旋金尚未轉為定金);超過約定時限,仍未議價成功。

邱明芳表示,斡旋金不是房仲的佣金,房仲只是代為保管,這筆錢與房仲的服務費無關;如果最終買賣交易未成立,房仲無權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應該全額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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