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全律會稱國會擴權法案破壞民主 國民黨:應秉法學素養與事實說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19日05:36 • 發布於 05月19日05:36
國民黨中央黨部。(記者林欣漢攝)
國民黨中央黨部。(記者林欣漢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前天處理藍白陣營所提國會擴權法案,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表達「最嚴厲譴責」,台北律師公會也聲明指違反程序正義,對此,國民黨今日表示,律師公會應秉法學素養與事實說話,現任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即為前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其政治立場鮮明,籲尤美女不要雙標說謊、忘記國會改革。

國民黨發言人楊智伃表示,所有執業律師依律師法規定,皆須加入律師公會,可是許多會員質疑,公會的聲明疑似僅憑少數高層意志就發出,且聲明內容與事實落差之大,後果卻要全體律師會員承擔,令人遺憾。

楊智伃指出,翻開台北律師公會歷任理事長的經歷,不難看出高層的濃厚政治色彩。現任理事長張志朋,經民連賴中強同事,曾任2014年諾富特案義務律師;第29任理事長尤伯祥,曾任2014諾富特案義務律師,由蔡英文提名、任命大法官;第28任理事長薛欽峰,曾任民進黨2024大選律師團副召集人;第27任理事長張菊芳,曾任民進黨2020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第20名,由蔡英文提名、任命的現任監察委員。

楊智伃表示,台北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皆提及程序、審議的重要性,然而「舉手表決」不僅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國民黨版的法案逕付二讀更符合立法程序,過程通過3場公聽會、1場專報,反而是民進黨團於逐條審查時提出「40次散會動議」。

楊智伃說,至於公會聲明提及5月17日立法院會處理「花東交通三項草案」,更是公然說謊。不僅《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未及討論,其中《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更是尚未排入討論案中,且這三項草案皆是法律案,未有預算編列,2兆的數字金額更是特定政治立場人士的估算,相關聲明幾乎昧於事實,讓人瞠目結舌。

國民黨副發言人康晉瑜指出,社會期待律師公會應具備較一般國民更高的法學素養與事實查證能力,然而兩則聲明卻配合特定政治立場與風向起舞。尤美女政治立場鮮明,台北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所以摒棄法學素養、事實查證,實在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有政治力介入?背後有高人指點?所以才使這份高度政治性的聲明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康晉瑜表示,尤美女擔任立委期間,曾在民國102年、105年兩度領銜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加國會聽證調查權。可是,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卻指責立法院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令人感嘆尤美女是否忘記自己當初對於國會改革的初衷?還是由於現在所屬政黨已然執政,國會改革腳步即可停下?呼籲尤理事長,能回歸審議事實與國會改革初衷,別依照政治立場發聲明配合演出。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15

  • 趙元昊
    綠師們,人要有基本的羞恥心!不要把律師們的公會拿去配合你們的利益搞成民進黨的附隨組織!很多律師還是要臉的。
    05月19日12:06
  • 柏格-張
    (2008年) 官員不備詢 綠委揚言藐視“國會”罪入刑法 https://hk.crntt.com/doc/1006/5/6/9/100656900.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656900 (立法院議事公報) 內文...有關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條文草案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增訂藐視國會罪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5.pdf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2007年) 增訂「藐視立法院罪」之評析 https://www.npf.org.tw/3/1270 藍推藐視國會罪 下修刑期為一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45529 陳建仁認藐視國會罪寫得「不大好」 羅智強打臉:這柯建銘當年版本
    05月19日07:30
  • Chen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大道不仁,以眾生為芻狗。
    05月19日11:07
  • 柏格-張
    內文...提案人: 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 連署人: 李應元、吳宜臻、吳秉叡、林世嘉、陳節如、鄭麗君、蔡煌瑯、姚文智、尤美女、葉宜津、 許添財、蔡其昌、段宜康、李昆澤、魏明谷、李俊俋、何欣純、薛 凌、邱志偉、高志鵬、張曉風 內文最後...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確保立法院調查權之順利行使。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 爰增設本條規定, 對向立法院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 課以適當之刑罰。 2012年立法院((((((綠委提案連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683&pid=50249
    05月19日14:23
  • 小垂的爸
    快點通過法案,管制無良媒體,整天胡言亂語,抹黑造謠....;
    05月19日13:17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