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師臨時放鳥…喪家險誤時辰 下場要賠禮儀社7萬元
台中紀姓法師和禮儀社約好為往生者誦經,當天卻臨時缺席,禮儀社被迫臨時另找法師,但也因喪家不滿只好減免治喪費7萬多元,禮儀社連同損失、名譽受害等對紀求償20萬元;法院審酌,一般人重視喪事時辰,紀未依約到場誦經造成損害,判紀應給付禮儀社7萬元,可上訴。
禮儀社主張,因承辦法事需求由員工今年1月2日透過LINE群組向紀姓法師下單,雙方確認法事時間、地點後,就成立承攬契約,但紀卻沒有在約定時間1月6日晚上9點半到場,直到法事結束後才傳LINE道歉。
禮儀社控訴,因紀未依約到場,他們為延誤避免喪家法事時辰,倉促下只好緊急再聯絡另一位法師,更因此遭受喪家指摘,並將原本治喪報價27萬1420元中減免掉7萬1420元。
禮儀社並就固有利益、名譽權損害等,各向紀求償7萬1420元、12萬8580元,一共20萬元;對此,紀姓法師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院查,禮儀社和紀姓法師約定完成禮儀法事,結束後給予報酬,兩造間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但紀卻沒有到場完成工作,導致禮儀社需緊急找他人處理,有相關對話截圖可佐證。
法院指出,本件兩造承攬契約的工作內容是禮儀法事,依一般民間喪禮習俗、宗教儀式,法事是為往生者誦經祈福、帶領往生者魂魄順利超渡,一般人篤信行事時辰、方位風水之吉凶關乎一家之興衰,因此喪事各種重要禮儀均需請人選擇吉日良辰,是相當重視特定時辰的習俗。
法院認為,紀姓法師未依約到場提供誦經服務,自屬民法第502條第2項,得解除契約之事由,並可歸責於紀,因此禮儀社求償有據,但就名譽因而受損部分未舉證,該部分請求無理由,判處紀應給付禮儀社7萬1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