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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藍委翁曉玲質疑「超前告發」 中選會:法定義務可隨時告發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7日10:52 • 發布於 05月07日10:52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天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會前受訪。(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檢調持續偵辦罷免幽靈連署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天(6日)說,不法行為應該等罷免案通過再查,今天再指控中選會超前告發。對此,中選會說,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此為機關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法定義務,可隨時告發;中選會無任何政治或黨派考量,且也無任何差別待遇。

翁曉玲發文指出,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的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只有王浩宇罷免案,雖然是在投票日前移送,但也是在罷免案正式成立後才提出告發。中選會此次作法不同於以往,在提議連署第一階段後就進行告發,很難讓人民相信沒有政治考量。

翁曉玲也主張,「提議」及「連署」階段,尚屬行政程序處理階段, 選務機關若有發現不合格的連署書,可直接剔除不計,並不會影響公眾利益。

中選會回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為機關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法定義務,並未規定何時告發而是規定應予告發,且是可隨時告發;也就是說,查對機關如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或各市縣選委會、初審機關如各市縣選委會,或審定機關如中選會,均可依此辦理。

中選會指出,依法循例是經委員會決議程序,予以職務告發,是履行法定義務,遑論「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另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則在各界已有多起告發或告訴案件後,選務機關也依法再予以職務告發,自無任何政治或黨派考量,且也無任何差別待遇,只要各該罷免案有往生死連署或偽造情事,均予以職務告發。

此外,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質疑,過去包括前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與總統副總統連署都是在投票結束後告發,這次卻罕見在罷免第一階段就針對疑似偽造文書提出告發,再次看到中選會不公正狀況。

主委李進勇答詢說,中選會自2月3日開始收案,從2月初開始就有民間檢舉案件到檢調機關,檢調機關從2月到3月間,14度發函要中選會提供資料,所以情況不一樣,早一點告發也有利於證據保存與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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