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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離家44年極為疏離 女兒沒有餘力!求免養再婚媽贏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29日00:30 • 尹維源

婦人歡歡被女兒小萱(均化名)指控,她是母親第一段婚姻所生,母親在她約4歲時離家,後來在1981年與父親離婚,44年來母親不曾給付她的扶養費用,也沒有來探視過她,母女關係極為疏離,當年她全靠祖母與父親扶養照顧至成年,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歡歡是小萱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依法小萱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依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歡歡在2023年度全無所得收入,且社會局前通知小萱召開親屬會議,討論歡歡的照顧事宜,堪認歡歡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有受扶養需要。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母親歡歡40多年未曾照顧、扶養她,歡歡對此並不爭執,經調解後也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小萱對他的扶養義務。而小萱也表示,她現在並無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需負擔家計,並沒有餘力支付母親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

法官審酌,歡歡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她對母親歡歡的扶養義務,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