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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全文】會議記錄曝光 頂新案決戰最高院將揭曉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07月22日15:40 • 發布於 2019年07月26日23:28 • 鏡週刊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針對頂新屏東廠所涉大統長基混油品案,作出全部無罪的判決,理由是根據頂新內部會議記錄,顯示董事長魏應充曾要求提升原料油品質,且購油成本也未較低,認定沒有刻意要買不良油品的犯罪故意。

頂新律師團收到判決後士氣大振,因為另一件彰化廠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油案,二審重判魏應充15年徒刑,當時檢調搜索時也查扣到類似的會議記錄,魏在會中要求品質,購油成本還比行情價貴的情況,但二審法官卻無視這項證據,如今智財法院採納改判頂新無罪,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會出現逆轉?已引起外界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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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頂新屏東廠所涉大統長基混油品案無罪確定,判決指出,頂新董事長魏應充的確曾在公司內部會議「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明確要求提升購油品質,並透過跨期採購搭配促銷,達到降低原料採購成本。

頂新公司會議資料首度曝光,魏應充明確指示要確保品質無虞,證明他沒有買劣油的犯意。

裁示需溯源 文件首度曝光

法官據此認定,頂新公司並未有低價購買不合格原料以降低成本的壓力,加上是以市價向大統長基公司購買原料油,價格與市場行情相當,雖然買到攙有銅葉綠素的混油,但並非明知故犯,因此判決全案無罪確定。

頂新律師團收到判決書後大為振奮,認為終於有法官正面看待查扣在案的證據!因為另一件頂新彰化廠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油案,檢調搜索時同樣查扣到類似的會議記錄,也看到購油價格跟一般市價一樣,二審卻仍重判魏應充15年徒刑,讓他們非常無奈。

頂新集團為落實溯源管理,曾派員工至越南大幸福公司(圖)確認原料油的品質。(中央社)

一名法界人士就說:「真要買地溝油、飼料油,或是要買低品質的油,頂新會那麼笨,都不會殺價,購油成本還跟行情價一樣,甚至更貴?當然要比行情價便宜才對啊!何況董事長在會議中都明白指示要求品質了,為何只有智財法院的法官願意正面看待這些證據?」

本刊取得頂新遭檢調搜索查扣的會議記錄,內容可見魏應充在「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中,明確要求幹部溯源管理,「前往供應商工廠/原料產地進行為期3天之訪廠考察,由研發、品保相關部門詳細了解供應商製程並確認品質無虞後,再由採購進行後續相關作業。」魏還指示,「中研所品保組應根據食品衛生法之法律規範,明確制定標示準則並要求各公司落實執行。」

最高法院審理油品案,頂新案預計8月底前判決。

進價同市價 證明並無犯意

這項首次曝光的會議記錄還顯示,魏應充不僅在會中要求品質,事後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原料油的價格,也與台灣市價相當,甚至還出現更高的成本,每公斤約30元左右。

本刊取得頂新採購價目表發現,只有在2014年7月,越南大幸福公司的供貨價格比台灣境內廠商每公斤便宜約一元,其餘月分的價格都差不多,2014年4月甚至出現比台灣本地廠商原料價格每公斤還貴5元的情形,台灣廠商只賣29元,越南大幸福公司卻要34元。

2013年爆發油品風暴,政府相關單位都到大賣場進行調查。(東方IC)

頂新律師團認為,魏應充在採購源頭已要求員工對產品原料加強把關,當然不可能指示或同意下屬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不合格的原料油,魏應充既無犯行也無犯意,而且頂新公司採購價格也沒有比較便宜,加上頂新製油當初從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不僅具有產地證明、越南第三方公正檢驗報告確認人體可食用,進口時也依食用用途申報、繳交較高的20%關稅,衛福部也抽驗合格、取得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最後成品油更符合國家標準,檢察官卻以不明確的越南文件及錯誤的化驗數值推論,指控頂新公司進口不能供人體食用的原料油,在採證過程中已有嚴重瑕疵。

一二審歧異 請大法庭統一

由於頂新案的原料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與越南缺乏司法互助機制,檢方一開始不僅未實地到越南查訪,事後取得的越南文件還出現對證據能力的認定不同,二審對於同一份越南工商部的公文,竟與一審的見解完全相反,在證據能力方面,一審認為依據證據法則,外國文書是傳聞,越南工商部的公文不能採信,二審卻不管是否為傳聞一律採信。

最誇張的是,證明頂新採購低劣油品的證據,是用不精準的快篩方法檢測頂新儲油槽的原料油,到了一審才重新用儀器重測,再以查封七個月的油品化驗數值推論頂新當時採購的油有問題,但即便過了7個月才驗,數值也未超標太多,二審法官卻還是以此推論油品品質不佳,在去年4月認定魏應充沒有落實溯源管理,致使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不合格原料,重判他15年。

頂新油品案爆發7個月後,才對儲油槽採樣,卻被當成證據。
頂新在油品風波中遭認定油品不合格,竟是依據案發後7個月的採證化驗。

這一切油品風暴的起源,肇因於2013年有媒體引用網路流傳的地溝油照片,指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劣質油,因而引發輿論撻伐,檢察官趁此風潮大辦特辦,後來確認頂新油品與地溝油無關,轉而指向頂新購入的原料油品沒有合格證明、沒有做好溯源管理。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檢方的蒐證不能證明頂新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檢察官取得的越南官方文件,證據力不足,並指檢方起訴後再赴越南蒐證,證據能力也有問題,判魏應充無罪;但到了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定不必要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就成立犯罪,並採信檢方的境外採證及越南政府文書,改判魏應充有罪。

魏應充在打官司之餘,也從事扶助弱勢等公益活動。

對於一、二審法院採取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見,法界人士認為,二審法院就相關證據能力所採取的標準,在最高法院先前判決中已有歧異,加上全案針對外國政府出具函文,何種要件下能與台灣公文書一般,適用傳聞法則例外,可以當作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其二,檢察官起訴後,未經法院同意就進行境外取證,不符合我國有關證據調查的程序規定,是否有證據能力?實有透過大法庭制度釐清法律爭議的必要。為此,頂新律師團已向承審法庭提出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聲請。

針對一、二審見解歧異,頂新律師團已聲請大法庭(圖)統一見解。

提四大爭點 力抗有罪判決

律師團並認為,彰化廠案的有罪判決違背法令,已委請律師余明賢列舉頂新油品安全、檢方採證錯誤、不當取供,以及錯誤解讀越南公文等4大爭點提出上訴。

律師團認為,魏應充一向以維持成本與品質兼顧的原則,進行政策性指示,身為董事長不可能實際採購,很難推論他有犯罪故意。

頂新油品案律師余明賢(右)列舉4大爭點提出上訴。

近來最高法院審理食安案件快馬加鞭,強冠、正義油品案均已定讞,只剩頂新案仍在審理,由於頂新案承審庭長邵燕玲8月底將升任公懲會委員,預計本案在她異動前即將可能宣判,全案是否發回二審釐清?近期將有答案。

【全文】油品採證爆重大瑕疵 大法庭上路頂新可望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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