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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雇主不給薪資單、薪水晚發、工資清冊未保存》誤觸這3地雷重罰百萬!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04日17:40 • 發布於 2022年03月24日02:00 • Ching

勞工去上班最在意的就是薪水何時可以拿到,但如果老闆以為「按時發薪水」就好了,卻沒有注意到發薪水的大小眉角,一不小心將會觸法!舉凡「薪水晚發補發、未給員工薪資單、薪資單內容填寫不清楚、未保存5年」等,都是許多小公司老闆容易忽略的地方。

公司財務狀況多少會影響發薪日,只要不違反法令最低標準也就不違法,因此雇主、人資們務必了解勞基法中的「薪資發放規定」,以下整理3重點,避免您誤觸法令而受罰。

一、公司如何發薪水才正確?事後補發可以嗎?勞動部最新解釋這樣說

勞動部在前些日子(3月15日)針《勞基法》薪水發放規定發布新函釋,補充說明以下2點:

1️⃣《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水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也就是說,若雇主在約定發薪日未給薪、或只發給部分薪資給員工,事後補發給差額,仍算是違反規定。

2️⃣ 又《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除了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指為了保障勞工能維繫基本生活,雇主和員工約定發薪日期和頻率以「每月1次」為最低標準。

雇主約定以下發薪方式都可能涉及違法:

❌約定每2個月5號發薪(發薪時間間隔超過1個月)

❌約定每40天發放薪水1次(發薪時間間隔超過1個月)

❌每月上旬發薪(沒有明確約定日期)

❌約定15號發薪,15號先發一半薪水,下個月才補發剩下一半薪水(事後補發給差額)

《勞基法》規定適用所有僱傭關係的勞工,因此公司只要僱用正職、兼職、論件計酬員工,都應按照上面的規定來發給薪水,違反以上規定,可開罰2-100萬元罰鍰。

公司若迫不得已因為連續假期來不及計算出缺勤,或會計做帳等因素導致必須遲發薪水,實際作法也應該先取得員工個別同意,並說明延後發薪原因、表示歉意,這樣的做法也能讓員工比較能夠理解,而非直接公告晚發薪水,影響到員工家庭生計或財務上的規畫;反之,公司如果優於勞基法規定,採預先給付薪資的方式,例如每月1號、5號發給當月薪資,或是提早發給下2個月的薪資,也都是可行的。

二、 發薪日遇到例假日、連續假期怎麼辦?晚給會被罰嗎?

在勞動部這次解釋中,並未提及如果發薪日遇到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期等特定節日延後發放是否違法。雇主、人資可參考先前我們報導過的文章「1月發薪日卡到農曆過年,薪水何時拿的到?原來老闆因為這樣晚給不違法!」,內文提到若按《民法》第122條規定,雇主和員工約定發薪日當天遇到「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到休息日結束的隔天再發放,並不違法。

因此假設公司和員工約定的發薪日是每月5日,而4月5日遇到清明連續假期(4月5日清明節),則延至連假放完第一天上班日4月6日發薪是沒有問題的。

三、 老闆一定要提供薪資單給員工嗎?薪資明細內容應包含什麼?如何提供和保存?

(一) 薪資單內容應包含四大項目

根據《勞基法》第23條第2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而工資清冊(薪資明細)內容應包含這4點:

1️⃣ 工資總額(本薪)

2️⃣ 工資各項目給付總額(包含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加班費、特休補休未休完折現金額(註)等)

3️⃣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可扣除項目的金額(包含員工勞健保自付額、職工福利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代扣稅款、勞退自提金額、遲到時間換算金額、請假扣薪金額、法院強制執行金額等)



4️⃣ 實際發給員工的最後金額(扣除項目後員工能實領的金額)

薪資明細應提供的項目性質都屬於「工資」,也就是員工因為工作取得的報酬原則上都要列入;而若是「獎金」,例如:三節、年終獎金、公司額外發放的結婚津貼、生育獎勵等恩惠性給與,因性質不算是「工資」,就沒有強制須列入在薪資明細中。但是為了避免員工對獎金、扣薪計算有爭議,還是會建議雇主們一律放入薪資單中。

👉勞動部薪資單範本(點我下載)

勞動部官網提供3種薪資單範本可以給雇主們參考,其中第3種範例是最為詳細的,包含「應發項目、應扣項目、加班倍率、特休未休折現、提撥退休金額等」都有列出。公司可以按照此薪資明細提供薪資條(單)給員工便一定不會出錯,而打工族、按件計酬勞,雇主也可以參考範例內容自行增減。

(二) 薪資單應主動發給員工

在約定發薪日,老闆除發放薪水給員工外,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還要「主動」提供薪資單給員工。若未提供,或是還要員工自行申請、提供後還要員工繳回,都可能因違反規定被開罰2-100萬元,根據統計,去年就有297件雇主因為薪資單違法被受罰,且多數都是對法令不熟悉的小型企業主。

薪資單製作完成後,應在發薪時主動提供給員工;至於提供方式,早期店家、工廠多會使用薪資袋、薪水條等紙本方式發給員工,然而現在多電子化作業,因此只要是員工能隨時取得列印的方式都符合法令規定,例如電子郵件傳送、簡訊發送、通訊軟體、使用薪資系統等。

(三) 薪資單應保存至少5年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薪資單不是做好給員工就沒事了,根據《勞基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將薪資明細只少保存「5年」,為了是將來員工對薪水有爭議時,例如確認薪水是否計算錯誤時,可以調出相關紀錄來確認,或是勞動檢查時能提供發薪的證明。

各位老闆、人資們,趕緊檢查手邊的薪資明細內容是否完整,若不詳盡也可趁這次機會好好檢視做調整,畢竟多數勞工們都十分重視自己領到的薪水數額,也會在乎自己薪水是否算錯了、扣錯了,相信您也不希望因為薪資明細提供的不清楚而被員工每天追著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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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提到,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期日,以及未休天數所折成工資數額,記到薪資明細中,並每年定期將內容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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