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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變成非主管 勞動部認定違法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3年05月23日21:35 • 發布於 2023年05月23日09:08 • 楊文君採訪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圖:Pixabay)

勞動部今天(23日)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原本若是主管職,不能降為非主管職,也不能因為薪資沒變,就任意更改職務。

為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

勞動部舉例說明,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小陳就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也提到,原本若是會計,也不能改為收銀,雖然性質類似,或是薪資沒變,但都不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說:『(原音)即便薪資內容沒有改變,但是對勞工來講,工作內容已經不一樣了,所以以這樣來講,不是說工作內容類似,或薪資沒有改變,這個復職就是合於法令規定的。』

不過,若雇主遇到難處,包括遇到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或是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否則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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