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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枋山鄉代會主席洪啟能涉貪羈押禁見 4名前公務員交保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8日01:48 • 發布於 03月28日01:48
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取自枋山鄉民代表會網站)
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取自枋山鄉民代表會網站)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楊士逸、吳文書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擔任枋山鄉長期間涉嫌在清潔隊員甄選時放水,收取20萬元,興建濱海公廁時製作不實檢核記錄,屏東地院裁定洪啟能羈押禁見,前枋山鄉公所李姓財經課長等4名前公務人員以10萬到3萬元不等交保候傳。

屏東地檢署表示,檢調人員於26日到洪啟能、前枋山鄉公所李姓財經課長、周姓技佐、前清潔隊潘姓隊長、劉姓清潔隊員等人住處室搜索,並同步傳喚涉案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證人,前李姓課長以10萬元交保;周姓技佐以5萬元交保;前潘姓隊長及劉姓隊員3萬元交保;洪啟能涉嫌重大,屏東地院27日裁定羈押禁見。

檢方指出,洪啟能於110年1月間任職枋山鄉長,利用枋山鄉公所辦理公開甄選清潔隊隊員之機會,明知劉員於報名時所寄送之報名資料並未檢附甄選所需之體檢報告,竟指示前潘姓清潔隊長放水,待事後再補件遞交體檢報告,並簽發審查合格之不實記載並加以錄取,事後收取劉員20萬元現金。

另外,枋山鄉公所於107年間辦理工程標案,第一工區規劃蓋建濱海公廁,洪啟能、周姓財經課技佐及前李課長明知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建造,但洪啟能口頭指示周先蓋,並製作不實檢核紀錄請款,涉圖利建造公司225萬餘元。

全案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圖利等罪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串證之虞,因此檢察官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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