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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中互看不爽積怨數十年!烙人約戰小吃部互砍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0月25日08:32 • 發布於 2024年10月25日08:29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法官認為,3人以上才算「聚眾滋事」,但全案只有簡男、黃男2人涉案,因此判決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3人以上才算「聚眾滋事」,但全案只有簡男、黃男2人涉案,因此判決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高雄簡姓、周姓男子因嫌隙互相烙人「決鬥」,造成蔡姓、簡姓、黃姓等3男子受傷,案經法院審理後,簡男、黃男均依傷害罪判刑,但檢方不服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聚眾滋事至少3人」,而且不能將敵對人馬加進來,加上其中蔡男獲判無罪也要扣除,全案只有簡男、黃男2人,因此獲判無罪。

據了解,周男與簡男是國中同學,但兩方互看不爽已久,再加上周男討厭兒子跟簡男的兒子當朋友,於是互嗆後,2022年10月9日當天約在大寮光明路上某間小吃部談判;簡男這方帶著黃男、蔡男到場;周男這方也帶著4個人助陣,雙方講沒幾句就開始打架,後來周男持開山刀砍人,造成簡男等3人受傷逃逸,後來警方獲報,循線將所有人逮捕,並依妨害秩序等罪嫌送辦。

高雄地院在審理此案時,認定蔡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另簡男、黃男觸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分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及6個月易科刑,均宣告緩刑,其中簡男要支付國庫8萬元。

但檢方對此結果不符,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主張「聚眾至少3人以上」,不能把敵對的人馬也加進來,且蔡男已獲判無罪,全案只剩簡、黃2人不構成犯罪要件,因此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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