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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商標權有爭議,遭人提告應註銷商標,只因「Google一下」太常用

數位時代

更新於 2017年08月22日06:58 • 發布於 2017年08月22日02:51 • 張庭瑜

當「Google一下」已經變成「在網路上搜尋」的同義詞,那還能受到商標保護嗎?現在,Google就因為自家搜尋引擎太有代表性且太通用,遭人提告應註銷其商標。

爭議起源為有人用「Google」組合字,註冊上百個網域

在此前,已經有許多商標被註銷的例子。如熱水瓶(thermos)、電扶梯(escalator)、阿斯匹靈(aspirin)過去都是特定品牌的產品名稱,受到商標保護,不過現在都被視為他們產品或服務的通用同義詞,不再受商標法保護。

而這起Google的商標爭議案起源為2012年。兩名商人用Google加上其他名詞的名稱,註冊了763個網域,如「GoogleDisney.com」、「GoogleBarackObama.net」。

保有商標對Google而言相當重要,因為商標能讓公司有權起訴侵權商標,避免太過類似的商標出現而引起混淆。也因此,當時Google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稱該行為已侵權,之後也順利回收這些網域。

不過,那兩名商人不服判決結果,指出「google」一詞已經太常被使用,屬於通用術語,因此沒有侵犯商標的問題,並向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盼能撤銷「google」商標。

法院:只有在該名詞成為「獨家敘述」時,才會失去商標

裁定結果在去年出爐,法官指出,就算「google」的動詞已經成為「透過網路搜尋」的同義詞,但這並不代表「google」就是通用術語。此外,Google不只是一個搜尋引擎,而是一間公司的名字。法院解釋,只有在該名詞成為特定商品的「獨家敘述」、「不用到該名詞就難以競爭」的時候,某品牌才會因名稱通用性而失去商標。

該兩名商人已經在上週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上訴代表律師稱,下級法院雖然發現有人在雅虎、Bing等其他搜尋引擎上「google」的案例,卻仍判決讓google保留商標。因此,最高法院將就「google作為常用動詞、是否就代表應被列入通用術語」的爭議討論。

最高法院通常只受理具有極大爭議的訴訟案件,需要幾個月的時間評出是否受理。若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即代表他同意先前的判決。

資料來源:arstechnicaneowinconsume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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