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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刑訴法修正三讀// 重案被害人 可參與量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0日23:59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0日21:30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新法規定未來重大案件被害人,可對判處被告多少刑期的量刑部分表示意見,以及有權調查證據等。圖為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列席立院專題報告。(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楊國文/台北報導〕今後司法訴訟,不再以被告為核心!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也具有訴訟的當事人地位,新法規定未來重大案件被害人,可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還可對判處被告多少刑期的量刑部分表示意見,以及有權調查證據等。

不是局外人 是實際參與者

此外,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在被害人保護方面,也訂定陪同權和隱私權,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不僅家屬可陪同,包括閨密、好友、保母或同性伴侶,以及被害人信賴的專家學者等,都可陪同在場和表示意見;且為保護隱私,有需要就可用「屏風」等適當隔離保護措施來遮蔽被害人。

昨三讀後,司法院強調:「未來被害人不再是訴訟程序的局外人,而是實際參與者。」

可參與訴訟 有權調查證據

新修條文明訂,被害人不僅有訴訟參與權,也賦予程序主體權,被害人可聲請從準備程序庭起即參與訴訟,也可以選任律師、有卷證資料獲知權,藉此瞭解訴訟程序進行、卷證資料內容,還有審判期日到場權等。

至於被害人可參與訴訟的案件,適用於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人身法益較為重大的刑事案件,比如殺人、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性侵害、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違反兒少法等。

新法還規定,偵查或審理期間,都可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或諮商團體,由專業人士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被害人得參與訴訟,讓被害人的觀點可適時反映給法官,減少隔離感;今後偵審過程也更注重隱私權保護,她期待行政機關採取更精緻方式落實相關細節。

司改國是會議前年通過決議,認為生命、身體等受重大侵害的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受特別保護的必要,除了應避免被害人於訴訟過程遭二度傷害,也應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司法院因而修法,將重點概分保護被害人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兩大部分。

被告聲請再審 權利受保障

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被告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明定除了明顯無必要以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還要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以及聲請再審被告有閱卷權、聽審權和聲請法院調查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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