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近期房市火熱的狀態下,許多民眾在看到喜歡的物件時,容易抱持著先搶先贏的心態,害怕錯過良機,失去心儀物件,但若未經過深思熟慮,就衝動下斡旋,到了事後才反悔的話,付出的代價恐不少。一名網友表示,近期即面對到上述情況,不知道如何處理,只好急忙上網求解,「下斡旋金有無所謂的猶豫反悔期呢?還有機會將斡旋金全數拿回?」
原PO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上焦急詢問,「買房下斡旋金,隔天就反悔了,有沒有所謂的猶豫反悔期呢?」,仲介給予他的回應是,「尚未跟屋主談,但是已經派高手正火熱進行中,而且案子已經進了公司的程序,不能撤案」,說法令原PO相當頭痛。
原PO說明,自己一共付了斡旋金十四萬,仲介應該尚未跟屋主洽談,不過仲介說即使可以撤案,也會扣留費用,令他很是苦惱,「該用何種方式洽談,才能把我的我斡旋金拿回來呢?」
貼文曝光後,不少過來人紛紛安慰原PO,指出關鍵在於「賣方是否已簽約」,在仲介尚未與屋主洽談的情況下,斡旋金是可以全數拿回的,「屋主尚未在斡旋書簽名前,都可撤回!」、「屋主只要沒同意你任何時候都能取消,別被話術了」、「先問他成交了沒,他一說沒有立刻取消」、「斡旋是砍價,對方不同意你砍的價格,所以斡旋不成功,錢可拿回來」。
有巢氏房屋官網指出,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過於龐大,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
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買家要確認在付斡旋金之前,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賣方條件(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方條件(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及付款條件(如賣方售價、貸款方式)。
有巢氏房屋官網指出,斡旋期間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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