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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頭「陳老師」討債奪命!躲24年以為逃過追訴期 二審仍判15年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06月18日02:22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8日02:15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綽號「陳老師」的66歲男子陳來發,26年前因捲入一起持槍討債案件,憤而持開山刀殺死對方,最後潛逃多年。本以為逃過25年追訴期,殊不知《刑法》修法後,殺人罪的追訴時效改為永久,讓他躲了24年還是沒能躲過法律制裁。一審將他判刑15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18日駁回上訴,維持15年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1999年間,陳男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遂與對方相約於台北市士林區社子某卡拉OK店談判。晚間19點40分左右,雙方各有3人赴約,最後一言不合,陳男手下一名男子拿出手槍,指向對方3人,陳男則抽出預藏的開山刀威嚇對方。

最後陳男下令:「開下去」(臺語),手下就朝對方右下腹部開了1槍,隨即發生混戰。最後對方受有右腹溝子彈射入孔(左大腿後側上方射出孔)及全身21道深淺不一的銳器割傷,送醫急救後仍因下腹部槍傷及多處刀傷引起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至於陳男等眾人,則趁著混亂一哄而散。

陳男這一逃,就躲避了24年,他一開始躲藏在新北市及桃園地區,期間沒有固定住所;而為了躲避警方追緝,只在深夜步行或騎腳踏車外出,且從不攜帶證件,行事極為謹慎。原本以為逃過了25年的刑事追訴時效,他就返回社子地區。警方獲報後,在2023年12月間在社子某熱炒店逮捕陳男,結束他逃亡24年的生活。檢方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犯後被逮又將責任推給其他人,不願進行和解、賠償,因此國民法官將他判刑15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8日宣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15年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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