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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8度在東吳大學學生餐廳交易大麻 毒販被重判10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21日11:10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1日07:20
台北市呂姓男子長期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長達1年,次數多達24次,檢警調查發現其中8次是在東吳大學學生餐廳面交毒品,士林地院日前依2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21次5年4月徒刑、3次1年9月徒刑,總計128年,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呂姓男子長期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長達1年,次數多達24次,檢警調查發現其中8次是在東吳大學學生餐廳面交毒品,士林地院日前依2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21次5年4月徒刑、3次1年9月徒刑,總計128年,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另有2次持有大麻罪併判4月可易科罰金,沒收犯罪所得32萬2100元。可上訴。

檢警獲報指出,呂男長期販賣大麻,以某通訊軟體聯繫買家,約定交易時間、地點及販售數量,檢警去年2月、3月兩度至呂男住處發動搜索,皆查獲大麻花、大麻種子、乾燥的大麻植株及碎片等。

士院判決認定,呂男犯案長達1年,共販賣24次大麻給3名買家,包括陳男1次、許男5次、高男18次,每次交易數量各為5公克或10公克,交易多是在呂男或買家的住處當場交易,有時也會匯款交錢。其中,有8次呂男與高男,約在東吳大學學生餐廳裡的某家特定餐廳,面交大麻與現金。

士院認定,呂男明知大麻為第二級列管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恣意犯下販賣大麻24次、持有2次,戕害他人和自己身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助長毒品泛濫,所為實有不該。

合議庭考量呂男確實有供出其中3次的毒品來源,助檢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減刑為1年9月,其餘21次販賣大麻罪則各判5年4月,24罪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呂男另有2次持有大麻罪,各判2月、3月,合併應執行可易科罰金12萬元的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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