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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退休軍公教赴中定居有中國身分證 陸委會:停止領月退俸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13日10:26 • 發布於 03月13日10:26
陸委會今日強調,退休軍公教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會停止領月退俸權利,直到恢復台灣人民身分為止,兩岸條例26條有相關規定。 (資料照)
陸委會今日強調,退休軍公教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會停止領月退俸權利,直到恢復台灣人民身分為止,兩岸條例26條有相關規定。 (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政府擴大清查現職軍公教有無持有中國身分證,針對退休軍公教赴中定居,若有申領中國身分證、護照,退休俸是否不保?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今日強調,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會被停止領月退俸權利,直到恢復台灣人民身分為止,兩岸條例26條有相關規定。

因應中共統戰滲透,總統賴清德在國安會議指示,請內政部、陸委會就國人申請中國身分證件,持續進行必要清查及管理,尤其是對國家有忠誠義務的軍公教人員,以嚴防並遏制中國藉「融合發展」為名,採取試圖扭曲國人對國家認同的統戰操作。

陸委會表示,中共近年來刻意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度」,是對我方法律之嚴重挑釁,更是刻意破壞台海現狀,製造兩岸人員交流失序狀態,已嚴重影響台灣社會安定。政府當前針對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中共有關身分證件的清查作業,完全肇因於中共破壞現狀,政府必須積極挺身因應之職責與作為。

陸委會提及,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國人如果取得中國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自2014年至2023年底止,因具備兩岸雙重身分遭政府註銷台灣戶籍者計676人,惟均無現職軍公教人員。

陸委會說明,近期政府在公務體系中,陸續發現有現職人員領有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初步瞭解係因兩岸條例「單一戶籍制度」及具備中國戶籍者不得擔任我軍公教職務之規定,未與現行人事管理制度有效結合,造成現職人員可能存在不符法律任用規定的情況。政府有責任積極補偏救弊,及時遏阻和預防違法任職態樣案例繼續發生。

陸委會強調,軍公教人員任用除須具備積極資格,如學經歷、國家考試及格,亦不得具有消極資格,如不得有雙重國籍、中國人民身分、未經褫奪公權等。此外,軍公教人員身負保衛國家、執行公權力以及教育學子等公務重任,必須獲得人民信賴;法律亦課予軍公教人員對國家與國民負有忠誠義務。持有中共相關身分證件,係以積極行動向中共政權宣誓效忠,除已不具備現有法律要求之任用資格外,亦已違背忠誠義務,將斲喪人民對公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之高度信賴。

梁文傑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表示,軍公教的部分,兩岸條例本來就有規定,領有退休俸的軍公教人員,要到中國長期居住,必須改申請一次退休俸,不能每月領月退俸,須改成一次俸。若沒按規定申請領一次俸,而是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就會被停止領月退俸的權利,直到恢復台灣人民身分為止,兩岸條例26條有規定。

「居住證」部分,梁文傑說,「居住證」是中共漠視我國主權,矮化台灣並將我國國民視為其公民,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扭曲國人對國家認同、混淆兩岸人民身分的灰色作戰。即使現行法律沒有禁止規範,政府基於政策要求,絕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共對台統戰作為,申領中共居住證,軍公教人員有配合國家政策的義務。

梁文傑提及,現職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不可能符合中共要求在申領城市居住6個月以上且具備「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或「連續就讀」條件。現職人員如持有中共居住證,任職機關、學校即有責任釐清在人事差勤或赴中管理制度上是否出現重大漏洞。

陸委會說明,政府各用人機關、學校針對人事任用資格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事項採用「具結」方式進行清查,屬於政府內部人事管理權限,既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無侵害學術自由、校園自治之疑慮。「具結」係對當事人影響最小,也是執行成本最少之方式。當事人如拒絕配合本次專案清查具結,政府不會作為懲處依據。

另外,陸委會指出,鑒於整體公務體系龐大,各類人員與政府間法律關係複雜,本次專案清查以軍公教核心人員為優先對象,後續陸委會將會同有關機關就公務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公設財團法人等所屬人員,共同研商建置常態化、制度化的人事管理機制,以全面落實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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