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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綜所稅退稅憑單 最後兌領期限至3月3日

工商時報

發布於 2023年02月09日07:19 • 傅沁怡/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3月3日,尚未兌領的受退稅人,請儘速於3月3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三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2022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3月3日。截至2月4日,台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6,037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一批者3,147件、第二批385件及第三批2,505件)。

民眾如持有第一批及第二批退稅所填發的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3月3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的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3月3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

如民眾持有第三批填發的退稅憑單,亦請於3月3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台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未達20,000元者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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