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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死刑能震懾酒駕? 李茂生:大概只有鞭刑發揮威嚇作用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2月04日03:44 • 發布於 2019年02月04日03:44

台中酒駕累犯害命引起社會關注,行政院長蘇貞昌主張嚴懲,並表示「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法務部呼應蘇揆說法表示,研擬朝「故意殺人」方向修法,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表示,操弄未必故意,不顧著手定義,恣意擴張未遂範疇等,雖然在在挑釁學說理論,但是在台灣,還有什麼是不可能的?

他表示,想以死刑震懾酒駕者一事,在刑事政策上實在是說不通啊。就像是整部刑法唯一死刑一樣,只能說說而已。要真能發揮威嚇作用的,「我想大概只有鞭刑而已」。

李茂生表示,乾脆將鞭刑訂為從刑,可併科或專科。如此一來,公然侮辱、毀謗、通姦,149與150都可以鞭刑,特別在虐死小狗或小孩時,圍在地檢署門前的人都可以鞭刑。

他說,當然對於選舉時亂開支票,當選後不予以實現的人,也應該立法將之視同詐欺罪,立即予以鞭刑才對。鞭刑的作用這麼大,怎可以讓這種刑罰僅適用在酒駕上,當然應該讓其發揮最大的功能。政府也應該考慮一下在國家考試的項目下,特設鞭刑官的考科。考試項目就訂成腕力測試等。醫學院也可以成立特別科系,讓未來的醫師們可以選擇是否要當鞭刑後創傷復原專科醫師。

李茂生說,鞭刑可以遏止犯罪,也可以創造新的官職,更可以促進醫學上的進步,絕對比死刑更能夠促進社會的和諧。不知為官者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

酒駕害命促使政府宣示修法重懲。 記者侯永全/攝影
酒駕害命促使政府宣示修法重懲。 記者侯永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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