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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 「犯嫌重大、未來刑責可能甚重」3大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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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1月11日18:55 • 發布於 01月11日18:55 • 上報快訊
高院11日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裁定繼續羈押禁見3個月;圖為柯的支持者先前聚集北院外聲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民眾黨11日號召挺柯「小草」上街抗議司法不公,未料活動才結束不久,高院深夜就裁定駁回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等4人所提抗告,柯等4人確定將繼續在土城看守所羈押禁見3個月,且不得再提抗告。針對駁回抗告及續押原因,高院提出3大理由,包括相關卷證資料足認柯等4人犯嫌重大、未來刑責可能甚重,增加逃亡及串(滅)證可能性等,因此不採信柯等4人抗告主張,均予以駁回。

首先,高院指出,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稅、圖利、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沈慶京涉犯圖利、行賄等罪;應曉薇涉犯收賄、洗錢等罪;李文宗涉犯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上述被告4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緊接著表示,柯文哲等4人所涉上述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

審酌柯文哲等被告身分、地位、經濟等,高院指足認4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最後,高院表示,柯文哲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也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但高院經核閱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認為柯等人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提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因此被告柯文哲等4人的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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