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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搭錯車在捷運迷路3小時 面試GG怒提國賠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1月05日14:20 • 發布於 2021年01月05日13:32
林男根據新北市府話務人員提供路線,轉搭機場捷運線去面試,卻搭到「直達車」,無法在新莊下車,以致遲到錯過面試。示意圖。(資料照)
林男根據新北市府話務人員提供路線,轉搭機場捷運線去面試,卻搭到「直達車」,無法在新莊下車,以致遲到錯過面試。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日前向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3萬元,他主張,自己在2018年間前往新北市一家餐廳面試,打電話詢問新北市府話務人員該如何搭乘捷運前往目的地,卻搭上機場捷運線直達車,導致在車站內耽誤3小時來不及面試;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搭乘捷運路線建議,林男遲到與話務人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敗訴。

林男提訴指出,他在2018年9月2日晚間11至12點致電新北市政府,詢問如何搭乘捷運從台北市信義區至新北市新莊區典華餐廳,話務人員提供捷運路線,從捷運象山站搭乘捷運信義線,至台北火車站轉搭機場捷運線到新莊副都心站下車後再步行,但他搭乘機場捷運線直達車,以致遲到。

林男認為,因為新北市政府話務人員給錯誤的機場捷運資訊,導致他在捷運站內3小時出不去,失去了月薪3萬元的餐廳工作,因此求償3萬元。

一審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搭乘捷運路線建議,至於林男自主決定搭乘時間、路線、班次及列車等,非話務人員所能預見,話務人員與林男遲到行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與國家賠償法構成要件不合,判決林男敗訴。

林男不服提出上訴主張,他並非新北市居民,因不知如何到達法庭,沿路問了很多人,有人還報錯方向,導致他遲到1小時才抵達板橋簡易庭,原審以一造辯論判決敗訴,他不服懇請給予到庭陳述意見機會。

林男指出,新北市政府接線人員雖告知搭乘捷運的方法,但未說明桃園機場捷運分有直達車與區間車,導致他搭錯車種,在車站內耽誤2小時才到達飯店,進而失去薪資3萬元的餐廳工作,新北市府應負責賠償;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則以林男上訴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具體內容,上訴並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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