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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愛奇藝、騰訊廣告將下架?NCC:中國 OTT 影音服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廣告行為

科技新報

更新於 2020年05月15日18:49 • 發布於 2020年05月15日18:49

中國 OTT 串流影音服務在台打廣告搶市是否合法,近日再掀熱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稍早邀集陸委會、文化部、經濟部、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以及相關公協會召開會議取得共識,認為中國 OTT TV 服務尚不屬於兩岸條例規定的許可事項,若在台灣境內從事廣告行為應予下架。

陸委會代表於會中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第 34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NCC 指出,OTT TV 服務並不屬於該規定的許可事項,因此若有人士以委託、受託的方式,或自行在台灣境內從事前述許可外的事項,都將面臨兩岸條例第 89 條之罰則,即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不符規定的廣告沒入處理。

針對中國騰訊旗下服務 WeTV 近日在台北地區公車內外裝、公車亭和大樓電梯等推廣服務廣告一事,台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表示,已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協力處理騰訊 WeTV 廣告下架事宜;新北市政府雖未出席會議,但有事先表示將注意廣告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為確保有關廣告所登載的內容均符合規定,NCC 也將函知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也在會中請相關公協會明確告知其所屬會員了解有關規定,並讓廣告主和廣告商刊登廣告時能有所依循。

中國 OTT 串流影音服務究竟能不能來台落地,有關爭議一直沒能平息,尤其透過非直接管道登台的愛奇藝和騰訊,更遭質疑是遊走在灰色地帶,是否屬於非法落地仍界定不明引起反彈。NCC 強調,今日會議僅就未經許可的中國 OTT TV 服務在台從事廣告行為一事進行討論,至於 OTT TV 服務的監理議題,則因網際網路屬於開放環境,現正積極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預計今年 7 月底前提出、廣徵各界意見,提供 OTT TV 服務合適的規管監理機制。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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