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企業海外上市後籌集資金須調回境內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周五發布通知,有關境內企業的境外上市資金管理問題,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境內企業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和境內資金。是次通知於2026年4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相關舊規文件。
如果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後,企業將資金留存境外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等業務,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或超額配售完成之日前獲得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文件,並應符合相關跨國資金管理規定。
通知主要內容亦包括統一本外幣資金管理政策。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項應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同時,便利企業在境內使用募集資金和管理匯率風險。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向銀行出售外匯(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在境內可自主選擇匯率風險管理途徑。內媒指,該通知也簡化管理程序,且適當放寬發行上市、增發、減持等登記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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