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無申報持物業一半業權 遭收回公屋單位 泰國女華僑申覆核
一名泰國女華僑上周五(23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提及政府去年發現其丈夫1984年至1998年間,曾與二伯娘各持同一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房委會要求收回單位。女華僑向委員會上訴失敗,遂入稟要求撤銷交還公屋的決定,指丈夫患認知障礙症,而且「學歷低」、「法律和城市生活知識甚少」,無意圖以虛假陳述獲取公屋資格。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蔡明珠,她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蔡明珠在申請書指,她生於1960年,是泰國華僑;丈夫姓曾,生於1953年廣東,「由於家境貧寒,僅完成中一學歷」,1976年來港。1986年兩人結識,翌年在港結婚,誕下3名子女。1991 年,一家五口獲編配沙田廣源邨一單位。2024年9月,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發現,1984年至1998年間,丈夫與二伯娘聯名持有一個九龍住宅單位的一半業權。翌月房委會要求交還公屋。
蔡明珠續指,丈夫患認知障礙症,未能理解房委會指控及理據,亦未能將事件的來龍去脈告知家人。同年10月23日,蔡明珠女兒請求房委會延遲發出遷出通知書,指所有家庭成員均不知道事件。不過,到10月31日,房委會仍向丈夫發出遷出通知書,理由是丈夫沒有申報所擁有住宅物業,作出虛假陳述,將於11月30日終止租約。蔡明珠女兒就決定提上訴。2025年初,上訴委員會裁定房委會發遷出通知書是有理據。
蔡明珠遂提司法覆核,理據包括上訴委員會未能給出充分理由,拒絕接受她的丈夫之所以未能申報擁有一半業權,是因為丈夫學歷低,「法律和城市生活知識甚少」,及主觀認為自己並非業主,而真誠相信自己已如實申報,並無意圖以虛假陳述獲取公屋資格。蔡明珠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及上訴委員會確認書的決定,將案件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並根據法院裁決作出決定,同時要求法庭裁定申請公屋的限制屬違憲。
案件編號:HCAL12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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