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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永久離港為由提取積金 需證明已獲外地居住資格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9月28日10:38 • 發布於 2020年09月28日10:38 • on.cc 東網

以打工仔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走強積金(MPF)的趨勢近年持續攀升,不少香港人更打算待BNO移民英國簽證於明年1月生效後,提走MPF到英國生活。不過,有指只持BNO並未合資格申請,要待明年1月新BNO簽證生效後再審批,但持回鄉證申請人改為長居內地,宣誓後則容易獲批。

積金局局發言人回應指,根據強積金法例,計劃成員須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才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包括「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若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須直接向個別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法定聲明(聲明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及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以及相關文件和證據,以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例如外地的居住證明等。

該局續指,強積金是為香港的工作人口而設的退休儲蓄制度,涵蓋的成員除了香港僱員之外,亦包括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或非香港居民、本身擁有外國護照的僱員。因此,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取強積金的申請人當中亦包括返回原居地的人士,例如在香港工作、持有非香港特區護照的非本地僱員,當他們結束在香港工作,返回原居地時,便須循此途徑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該局補充,過去3年,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有下降的趨勢。有關申索數目由2017年的36,500宗,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33,800宗及2019年的30,300宗。

該局稱,計劃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屬刑事罪行,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該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計劃成員一生只可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此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次。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此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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