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宅品味

獨/租屋給「前屋主」當心拆了才取回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7月06日02:15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5日08:16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買房想當包租公,回租給「前屋主」既方便又省麻煩?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實務經驗上,回租給前屋主恐怕會衍生不少問題,除了有可能吃上官司外,實務經驗上,甚至有可能要「拆屋」,才能拿回房子租給別人的案例。

▲過去曾發生過「回租前屋主」,新屋主走到可能要「拆屋」,才能取回房子的案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陳傑鳴指出,會發生「回租前屋主」的情況,最常見的是前屋主以尚未找到新住處為由,向買方要求交易完成後先回租給他,這樣做之後,最常發生的糾紛,就是前屋主仍有房貸或債務未清,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是「假買賣」,導致新屋主吃上官司

不過,實務經驗上,卻也遇過另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演變到必須「拆屋」才能取回房子。

▲新屋主將房子回租前屋主,結果合約期滿沒有續約,演變成「不定期租約」。(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陳傑鳴說,曾遇過一案例,前屋主以尚未購買到新房子為由,向買家要求簽訂買賣時,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之後,拖了半年租約期滿,前屋主以各種理由推託、人情壓力施壓,要求買家再讓他繼續租幾個月,買家也因此同意。

等到3個月後,由於買家礙於人情,當初「租金便宜算」,想要轉租他人,不想再等待,所以要求前屋主立刻搬離,結果前屋主卻主張「因為當初租約期滿未續約,所以雙方租賃行為已變成『不定期租約』,所以新買家沒道理要求他離開。」

▲「不定期租約」必須「租賃雙方都同意」或「理由充分」才有辦法順利解除契約。(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陳傑鳴分析,一般有簽定「租賃合約」的租屋行為,只要合約期滿,房東就有權不再續租;但轉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就會變成「租賃雙方都同意」或「理由充分」才有辦法順利解除契約。

進一步解釋,以本案狀況,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不定期租約」若現任屋主不是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房屋」,且承租人(前屋主)並無上述違約之情事,現任屋主要收回房屋將相當困難。

▲陳傑鳴建議,不要將房子回租給前屋主,才能避免未來衍生官司糾紛。(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若以「自住」為由收回當然沒問題,不過本案就難在「買家已告知前屋主要租給他人」,導致自己進退不得。

陳傑鳴建議,買房子最好不要「回租給前屋主」,畢竟許多法令細節一般民眾都不清楚,在交屋的同時,就請前屋主離開,才是最正確的做法,否則一不小心踏入陷阱,打起官司來可是曠日廢時。

立即加入三立新聞網Line官方帳號,給你最新焦點話題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宅品味相關文章

01

鞋櫃透氣門片怎麼選?這樣選通風透氣又好看

100室內設計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50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