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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班對偷嘗禁果 男10年後讀法律系告女「侵害貞操」

TVBS

更新於 2020年01月16日04:47 • 發布於 2020年01月15日00:32 • 林保宏
1對國中小情侶初嘗禁果,10年後男方對女方提告求償。(示意圖/TVBS)

張姓男大生10年前就讀國一時,當時和班上的陳姓女同學偷嘗禁果,2人都年僅13歲。此事曝光之後,男方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和接受感化教育。張男上大學後就讀法律系,其中念到《民法》債權篇,才發現陳女侵害他的貞操權和父母的監護權,要求對方和父母連帶賠償135萬元。法院審理之後,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判決女方父母須連帶賠償男方父母各1.5萬元,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目前張男和陳女都還是大學生,2人在國中時是班對。張男表示,2人在2009年先後發生4次性關係,之後因為女方的月經沒來,才把這件事情告訴父母。陳女父母十分生氣,憤而報警提告;男方因此被調查外,更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及接受感化教育。

張男表示,這件事後讓他接受長達2年的心理輔導,一度造成他的性觀念偏差,影響了心理和課業。他更主張父親是裝潢工人,母親是家庭主婦,對於法律並不熟悉,直到就讀法律系,在2017年6月修讀《民法》債權篇,才驚覺自己也是後害人,女方也侵害他和家人的權利,因此向陳女及父母提告求償135萬元。

陳女和父母主張,事發在2009年,張男和其父母卻到2018年才提告,已經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一審法官接受女方主張,判決男方敗訴;張男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審酌兩造雙方的說法,認為事發當時,張男和陳女都未滿14歲,加上正值青春期,屬於情竇初開的年紀,儘管身體方面還未發育完全,性知識也不足,儘管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張男之損害賠償請求已逾消滅時效,陳女主張之時效抗辯有理,判決陳女不用賠償。

高院認為,張男受到陳女的不法侵害,導致父母也得承擔痛苦,認定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經審酌雙方職業、學歷和財力等條件,判決女方父母須賠償男方父母3萬元定讞。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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