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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反同婚專法恐違憲 尤美女:524後沒專法同志可依民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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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2月05日10:04 • 發布於 2018年12月05日10:04 • 王怡蓁
立委尤美女表示,若明年5月24日前修法未完成,同性伴侶將依《民法》登記。(取自尤美女臉書)

同婚到底行不行?公投綁大選剛結束,中選會也於11月30日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以及通過的公投案。引發高度關注的是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愛家三公投,幸福盟明確指出反同婚立場,因此也人質疑同婚是否無望?關於後續怎麼立法,政府機關已表示,將採「同婚專法」進行研擬,且不能牴觸大法官解釋。釋字748給予同婚立法兩年期限,立委尤美女表示,若明年5月24日前修法未完成,同性伴侶將依《民法》登記。

反同公投過關 政院將另立專法保障同婚

有關同婚立法形式部分,為公投提案的第10與12案,分別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此兩案分別以7,658,008同意票與6,401,748同意票通過。

行政院於30日表示,尊重公投結果,將另訂專法保障同婚,未來也會由法務部等相關權責機關提出專法草案,並由政委陳美伶進行督導。法務部早在公投結束當晚指出,將會按照大法官釋字748意旨,尊重行政院的主導。

而司法院則在29日發出聲明,指公投結果不能抵觸大法官解釋意旨,必須立同婚專法。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出席活動時指出,公投的結果會拘束行政與立法,但不能抵觸大法官解釋,而釋字748已明白指出,「同性享有婚姻自由平等的保障」,而此次通過的公投主文是「民法限於一男一女」,所以將影響立法形式,也就是將以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他認為,這是立法技術的問題。

由於司法院在公投結束後,收到一些訊息,有些同志因公投結果而想輕生,許宗力呼籲,沮喪的同志朋友不要灰心而輕生,要知道釋字748已清楚保障同性婚姻的權益。

公投結束後許宗力呼籲,沮喪的同志朋友不要灰心而輕生,要知道釋字748已清楚保障同性婚姻的權益。(攝影:張哲偉)

自提專法過關選後竟反悔 幸福盟:立專法也是同婚!

針對行政院與司法院的同婚專法說法,幸福盟在30召開記者會反駁,幸福盟指第10、12案的公投主文是「同性家屬專法」,不是「同婚專法」。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指出,幸福盟已組成修法小組,將依公投主文提出草案,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系教授曾品傑擔任修法顧問。

曾品傑表示,針對行政院要推的「同婚專法」,並不是婚姻以外形式,如果要用同婚專法就是違背人民意志。他指出,釋字748沒有規定要修民法,也可以用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關係,因此,他們不滿意政府要推同婚。

曾獻瑩認為,這7百萬的同意票就是民意的展現,他認為公投結果不違憲,如果不按照公投理由書與主文來進行,才違憲。曾強調:「不是要推同婚,而是同性共同生活法或同性家屬專法,針對醫療、財產等同性二人生活權益來做規劃。」

曾獻瑩認為,第12案公投不是要推同婚,而是同性共同生活法或同性家屬專法,針對醫療、財產等同性二人生活權益來做規劃。(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專法必須是同性婚姻 否則將違憲

針對政府機關以及公投領銜方幸福盟不同的說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指出,如何修訂同性婚姻專法是行政院要去處理的。

對於專法在哪些強況下可能違憲,簡至潔說,大法官釋字748明確指出要給與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平等的保障,若專法非以婚姻形式,則違反釋字748,更有違憲可能。

對於幸福盟所提的愛家公投,簡至潔認為第10與12案的主文是規範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中選會在今年四月曾針對外界所提出抵觸釋字748的爭議做說明,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認為並沒有抵觸,只是決定何種立法形式來落實同性婚姻的權利。但幸福盟隨即針對陳英鈐所說的「落實同婚權利」提出抗議,甚至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陳英鈐違反公投法,幸福盟認為,陳英鈐將愛家公投貼上婚姻平權標籤。

簡至潔表示,雖然愛家公投主文看起來只是同性婚姻立法形式問題,但公投理由書中清楚寫著「民法婚姻為異性結合的作法,透過民法非婚姻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結合,例如同性結合法或同性伴侶法。」據她所知,愛家公投的宣傳,也是以非同婚做宣傳,她直言,許多民眾可能認為第10、12案是非婚姻形式才投下同意。

她表示,媒體、伴侶盟跟司法院都盡力澄清,但說明再多也沒用,行政院說要訂同婚專法,但政府要用多大的力量去跟7百萬人溝通。她認為反對同婚方錯誤的說法,好像說10遍就會成真,但並不是如此,也不能扭曲釋字的意涵,她呼籲政府不能被似是而非的說法引導。

簡至潔(左)表示,釋字748明確指出要給與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平等的保障,若專法非以婚姻形式,則違反釋字748,更有違憲可能。(攝影:王怡蓁)

公投主文混亂 選民無所適從

針對幸福盟強調「非同婚」,而是伴侶專法,尤美女表示,這不只有違憲的疑慮,還可能違背他們自己的公投主文,因為從主文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推專法,再加上合乎大法官解釋的話,就是同婚專法,所以有許多人可能也是理解為同婚專法,而投下同意票。她說:「人民是根據公投主文來投的,不是個人的想法。」

而作為愛家公投領銜人之一的游信義,在個人臉書貼文中表示「公投效力大於憲法」,尤美女則回應,司法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公投就是法律,而釋憲等同於憲法,按照法律位階,公投就不能違背憲法,況且,釋字748明確指出,要保障同性二人的結婚自由平等權利。

然而,尤美女也坦言,她身邊很多朋友也看不懂公投10案主文,因此,民眾在理解上就會有落差。她認為這次的公投亂象正好反映了公投法需要修正。她建議公投不應綁大選,避免造成各種荒謬的情事產生,例如想要在一定時間內通過綁大選,造成死人連署的現象產生。

針對幸福盟強調「非同婚」,而是伴侶專法,尤美女表示,這不只有違憲的疑慮,還可能違背他們自己的公投主文。(攝影:張文玠)

尤美女以瑞士為例,瑞士已有150公投歷史,一年舉辦4次公投,且不能綁大選,每案公投須進行一年半的宣導期,也有議會審查,公投主文不能違反國際法。

尤美女認為,台灣的公投宣傳期實在太短,一個月內公告成案並宣傳,10個案子,辦了50場電視說明會,短時間難以讓大眾理解每案公投的真意;且應該考慮增設審議委員會,委員會以外部公正人士組成,目的並非駁回公投提案,而是做形式以及整合性的審查,例如是否違憲、違反國際法,或是標題與主文是否一致,不能語義不明,才能讓公投真意呈現。

但她也坦言,從這次混亂的局面,大概知道以後怎麼修法,她說:「要有充分資訊,人民才能判斷,公投語意不明只會造成混亂。」

5月24日未立專法 同志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

釋字748指出,「本解釋公布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明年5月24日前,若立法機關無法通過同婚修法,同性二人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

而公投法規範,在選委會公告公投結果後的三個月內,行政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法律,並送進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此次公投於11月30日經中選會公告,行政機關須於明年3月1日前完成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

簡至潔與尤美女均表示,108年5月24日前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就可按照民法婚姻登記。至於是否可能先適用民法婚姻登記,後續才通過專法?尤美女說,已經適用民法了,就不會再修專法,如果5月24日以前修不出來,以後也修不出來。

對於按照民法登記的部分,簡至潔提出隱憂,要行政體系先下達指令,避免戶政機關無所適從,屆時同性伴侶無法辦理登記,就得提起訴願,甚至打官司,她說屆時法院應該會被塞爆吧。

釋字748指出,明年5月24日前,若立法機關無法通過同婚修法,同性二人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攝影:張哲偉)

限制同婚伴侶領養小孩 恐將違憲

在收養子女以及人工生殖上,簡至潔指出,釋字748規範不能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對待遇,如果需要以性傾向做為差別待遇,則應以嚴格審查標準來判斷合憲性,除非目的是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將具有實質關聯。但她認為從憲法的平等權來看,如果異性可以收養子女,同性不能,就可能違憲。她知道有數千家庭都在等待,因此她呼籲行政院要看見這些家庭的利益。

至於人工生殖部分,尤美女表示,必須要修人工生殖法,涵蓋女同志的部分,但由於代理孕母在台灣仍不合法,因此,男同志家庭就不適用。

針對公投結果,尤美女指出,釋字748已對同婚做了清楚的說明,無論立法形式為何,就是要給予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平等的權利。她也呼籲,從公投結束到現在,已經接獲9個自殺案例,2個未遂,她要大家多關心身旁的親友,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公投已經過了,應該回歸到理性思辯。最後她說:「公投就是人民作主,人民有人權,但民主更是以人權作為根基,在這次公投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公投主文的內容,帶著小抄進去,雖然要尊重民意,但這真的是民意嗎?」

在收養子女以及人工生殖上,簡至潔指出,釋字748規範不能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對待遇,如果需要以性傾向做為差別待遇,則應以嚴格審查標準來判斷合憲性。(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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