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延後退休與再僱用指引 促進勞雇協商續留職場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圖/勞動部提供)
為鼓勵高齡勞工持續留任職場,《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完成修正,明確規定勞雇雙方得以協商方式延後退休年齡。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相關協商,勞動部於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就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適用時點、協商前準備事項、協商過程中應注意的重點,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之相關資源加以說明,並附具協商紀錄表,提供各界實務參考。
勞動部在發布參考指引的同時,也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勞資雙方就員工延後退休議題共同協商的經驗。裕隆集團除了是國內知名大型製造產業及台灣汽車工業先驅外,更是企業勞資和諧的模範生。裕隆集團主管表示,在製造業面臨缺工且仰賴經驗傳承的實務現場,集團早已積極透過參考指引中所提到的「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回聘退休員工」等多元模式,致力留用資深人才 ,光是最近3年,就有數十名員工在退休後續任或回聘,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圖/勞動部提供)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羅文男分享,每位員工的生涯規劃各異,有人盼望65歲後享受退休生活,也有人希望透過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續留職場,唯有勞雇雙方共同協商討論,才能兼顧產業留才與員工需求,創造勞資共好。
勞動部在參考指引中特別提醒,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勞動部針對雇主僱用高齡者,已提供「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職務再設計」等資源,雇主除可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外,也應本誠信原則適時協商,共同營造友善的高齡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