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職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遭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七年四個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有牴觸《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對此,高檢署認為違背法理,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21日遭高院駁回。
高虹安遭爆立委任內浮報、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多元。北院審理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為11萬6000餘元,判刑七年四個月。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此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本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抗告,並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的立法意旨,原審所為「本裁定不得抗告」之諭知,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而高院21日裁定指出,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核屬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如心神喪失停止審判、因有相關之他罪判決停止審判、駁回停止原因消滅聲請繼續審判之裁定。
同時,高院裁定也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