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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超速跟拍檢舉違規 卻因這事洩底罰不了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16日15:02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6日15:02 • 蕭承訓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愈來愈多,已造成警察極大壓力。(蕭承訓攝)

曾姓男子今年3月駕車行經台65線快速道路,遭後方車輛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曾主張遭對方高速跟拍,痛斥檢舉人完全不顧他人安全,才會為閃避而變換車道。法院勘驗檢舉影像發現檢舉人的抬頭顯示器出現車速確實已超速,認定兩車高速追逐中,曾男是正當防衛,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曾男駕小貨車行駛快速道路,3天後遭民眾向新北市警察局檢舉其未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警方根據檢舉影像依法開罰3000元,但曾申訴指遭後方高速沿路跟拍,對方並已超速,但北市交通裁決所未採信,所以提訟討公道。

法官檢視民眾檢舉影像的擷圖,發現曾男的確未使用方向燈,但法官進一步勘驗前後影像,得知一開始曾男車子在外側車道,檢舉人在內側車道,隨後檢舉人變換至外側,並跟在曾男後方,當時檢舉人抬頭顯示器螢幕車速已達時速76公里,接著曾切至內側道,檢舉人因無空間切入,車速為84公里。

法官認定當時兩車係以高速追逐中,至於檢舉民眾為何高速緊追在後,法官認為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而曾男為了防衛自己身體及自由權利的行為,閃避不當跟追,以致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應屬正當防衛。

判決指出,曾男雖有違規行為,但因檢舉民眾有不法跟追情事,使得此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程序違法,所以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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