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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科偵法》實質條文僅 3 條 黃國昌轟:草率立法讓人失望

新頭殼

更新於 06月05日07:21 • 發布於 06月05日07:16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怒批《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率立法讓人失望。 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怒批《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率立法讓人失望。 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Newtalk新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5)日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批評,整部草案 11 個條文,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 3 條,這些條文,究竟哪一條性質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之中?

黃國昌指出,關於現行科技偵查缺乏法律授權,在本屆國會首次總質詢時,他就曾對前行政院長陳建仁提出質詢,當時陳前院長表示還在研議,老實說,這不是近兩年才發生的問題,行政院的牛步,令人失望。除此之外,司法院置身事外的態度,更是令人無法接受。

他特別批評說,等到行政院提出草案,但細究實質條文內容後,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整部草案 11 條的條文,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 3 條,這些條文究竟哪一條的性質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中?無論國外的立法例,學者專家、基層檢調,乃至於朝野立委提出的草案,都主張科技偵查的法律授權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為何行政院卻「獨樹一格」?

法務部長鄭銘謙或司法院刑事廳長在面對為何提專法不修《刑事訴訟法》,都回答不出所以然,黃國昌點出,更重要的問題是,訂定專法後,真的就能解決現行存在的問題嗎?

黃國昌舉例說,行政院版的草案並未對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空中實施調查具有法律授權的基礎,鄭部長說這部分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即可,然而,從過往判例中可知道這樣的見解,並非實務上通用的見解,連刑事廳長都僅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是概括授權,沒有辦法回答如果按照院版草案是否能解決問題。

黃國昌強調,讓科技偵查具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不僅僅是打擊日益猖獗的詐騙,包含組織犯罪、國安犯罪,都需要仰賴其修法,法務部、司法院都應該更為嚴謹且慎重,而不是抱持著「反正已經提出來了」的心態,草率回應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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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9

  • Jarvis
    比跳過及最高機密來得好了
    06月05日13:04
  • CN Mei
    這不就跟黃國昌自己一樣... 不從現行法律上去修改政府的採購跟招標 不去看看貪污治罪條例或公務人員懲戒相關法律,去做修改... 反而擴充立委自己的權力... 連請個律師都還要立委同意 真的是...有嘴說別人啊…
    06月05日13:09
  • 林通海
    狗蔥真是偽君子岳不群的代言人!
    06月05日13:13
  • 阿東
    你有臉說別人草率立法!?
    06月05日15:53
  • 志明
    綠媒就是綠霉,要知道真正的質詢,一定看立法院當時完整的內容影片。
    06月06日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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