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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服務證明書為勞工法定權益 雇主不得拒發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服務證明書是勞工法定權益,雇主不得拒絕發給,以免受罰。(圖/勞動部提供)
農曆年後進入勞工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離職勞工,依法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依規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雇主遵法行事,共同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
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除將持續加強向事業單位宣導及落實勞動法令外,如果勞工朋友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1111人力銀行策略長劉政宏表示,服務證明書對於勞工求職及職涯銜接具有關鍵作用,不僅是求職單位評估工作經驗的重要依據,也能保障勞工在轉職過程中的權益。建議勞工在離職時主動申請,並妥善保存文件,以便順利銜接下一份工作;同時呼籲雇主依規發給服務證明書,確保雙方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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