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小兄妹全身發臭喝冷水...彰化法院裁定縣府當監護人來照顧
彰化縣2名未滿6歲小兄妹,被父母送交年邁無力的外曾祖母照顧,小兄妹長期躺在沙發,身體發臭,甚至翻身掉落地面也沒人抱起。縣政府社工員探視發現狀況,經評估後,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照准,小兄妹監護人改為縣政府。
彰化地院民事裁定書指出,小兄妹的父親打臨工,母親為全職家庭主婦且生育第三個孩子,兩人常口角,對小兄妹疏於照顧,兩度把孩子送交到身體狀況不佳且行動不便的70歲外曾祖母住處,即不予理會和關心。
縣政府社工員2024年間多次訪視,發現外曾祖母10多天沒幫兩名曾孫洗澡,也沒勤換尿布,導致孩子全身發癢 、皮膚和下體均紅腫,外曾祖母都用冷水泡奶粉給曾孫飲用,經查外曾祖母聯絡不到小兄妹的父母,既無力照顧自己也無意願照顧年幼曾孫,要求社工員帶走孩子。
社工員訪查小兄妹的父母,不但無意扶養未成年子女且表明願出養孩子,兩名孩子因長久疏於照顧,有發展遲緩情形;至於小兄妹的外祖母自稱很久沒跟外孫夫婦聯絡,自己還有一個10歲孩子要養,沒辦法擔任小兄妹的監護人。
社工員訪視報告顯示,小兄妹的父母在孩子被緊急安置期間無積極會面,也不配合執行返家處遇計畫及親職教育課程,自2024年4月起迄今未負起實際照顧、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也不積極改善、提升自身親職教養能力,以致未成年子女遲遲無法返家生活。
小兄妹的父母未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已不適於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縣政府聲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宣告停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彰化地院認於法即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縣政府聲請,裁定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衡酌縣政府是兒少福利事務主管機關,具有相當專業能力並能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源,應能對未成年子女之需求提供適當的照顧與安排,故由縣政府擔任監護人,應屬適當,且符合其等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