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中國大陸定居證觸法 陸委會:認定等於拿到戶籍 無擴張解釋
陸委會最新法令函釋指出,民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界定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24日)表示,定居證為所有連續動作核心,因此認定拿到定居證等於拿到戶籍,並沒有擴張解釋。另外,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在台定居的原大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梁文傑也說明,不會再增列可具結替代或延後赴大陸辦理條件,若有其他疑難雜症,政府會全力協助。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梁文傑表示,依據中共相關規定,台灣民眾若欲取得定居證,必須先去出入境機關申請,獲得定居同意書後 再去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定居證,同時上繳台胞證、台灣身分證等證件。
梁文傑提到,拿到定居證後,再去當地戶政機關登錄戶口、拿身分證,所以這是一連串以定居證為核心的連續動作、密接要件,只要拿到定居證,等於可以登錄戶口、拿到身分證,所以可以認定拿定居證等於拿到戶籍。
梁文傑說明,台灣、中國大陸用字有些不一樣,台灣用「戶籍」、大陸用「戶口」,不過怎麼認定應該是照著台灣政府所認定的。現在是抓住核心概念,也就是定居證,只要拿到定居證,等於拿到戶籍,沒有擴張解釋。
另外,原大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部分,梁文傑表示,從21日開始受理可具結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申請,截至目前為止收件約600餘件;另外有一些不符合可具結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需要政府協助案件有200餘件。
梁文傑強調,政府仔細審視每一個申請案件,先前公布可具結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類型方案可以處理大部分的爭議,難免有些個別疑難雜症部分,將會提供最大協助,不過不會再改變可具結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等條件。
政府要求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依據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兩岸條例)第9之1條,該條文在2004年3月1日施行,要求條例修正前、在台灣設籍的原陸籍人士6個月內提出註銷大陸戶籍等相關證明。
梁文傑坦言,政府當年沒有寄發補件通知書,20幾年前資訊管道沒有現在發達,確實很多陸配或陸配子女根本不知道法律有所變更;儘管法律規定人民不能因為「不知道」免除法律義務,不過政府還是讓大家有機會補件。
梁文傑強調,依據現在法律規定,倘若在中國大陸設籍,一旦被他人檢舉,可以立刻取消台灣身分;考量在2004年以前入籍台灣的原陸籍人士實在太多,所以政府是給大家機會去完成補件,不是額外課予義務。
更生黨主席吳軾子號召在這波清查受到影響的陸配、陸配子女於5月10日上街頭遊行,抗議政府將行政怠惰過錯轉嫁民眾接受、抗議政府對於陸配與陸配子女歧視性打壓。
梁文傑回應,這名發起人過往涉及詐騙、業務侵占案件,一度潛逃到中國大陸,經過兩岸共打機制返台判刑、出獄。不希望看到有藉題發揮情況,建議當事人若有任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困難,應尋求政府協助,不要去找中間人或中間團體。
梁文傑強調,政府會全力協助任何問題,自己的權益需要自己來保護,找任何中間人或中間團體,這不是很正確的行為;遊行示威是每個人的權利,不過政府立場是依法執行、不會打折。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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