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生不履約 恐加重償還1.5倍公費
記者黃朝琴/臺北報導
師資培育公費生有學雜費補助,每月還有生活津貼,但近年有人畢業後不願到偏鄉任教,寧可賠償公費;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法,明定在錄取教甄等情況下放棄分發,須加重償還1.5倍公費。這項修正草案預告期到4月14日,教育部將收集各界意見,進行後續修法。
政府為鼓勵人才到偏鄉、離島任教,每年都會開出數百個公費師培名額,在學期間除補助學雜費、專業成長費外,每月還有生活津貼(原為新臺幣4300元,114學年度起提高為1萬元),加總下來平均1年可領到17到20萬元左右。
另一方面,公費生須履行義務,取得教師資格後,須服務至少6年,而服務地點往往是偏鄉、離島地區。近年有部分公費生寧可賠償公費、放棄分發,轉而參與一般教師甄選(非公費分發),爭取在都會區任教。
由於此舉將影響偏鄉師資人力調度,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其中第9條增定,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教甄)而放棄公費資格,或逾期沒有報到被撤銷分發,須賠償受領全部公費的1.5倍(原本為賠償全部公費,沒加成),賠償金額恐破100萬元。
教育部解釋,這項修法是為維護師資穩定性,強化公費生履約到分發學校任教,1.5倍的賠償則是參考陸海空軍士官、公費醫師相關規定。
不過,教育部考量受領公費年數與償還的權利義務平衡,也配套修法,明定如果已連續服務3年以上,可依比例賠償,以「受領公費的年月數扣減已服務年月數」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