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春罵已故名嘴罰3000元逆轉無罪 獲刑事補償6000元
作家張大春10年前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禁食風波,在臉書批評已故名嘴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3000元確定,張提非常上訴獲判無罪,提訴訟要求國家賠償6000元,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返還他6000元。
裁定指出,張大春的公然侮辱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確定,非常上訴後再改判無罪,法律規定,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的補償,應依已繳罰金1點5倍至2倍返還,張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已受3000元罰金執行,經張開庭陳述意見,認以2倍金額補償為適當。
張大春日前委任律師李念祖、李劍非出庭,張在庭後表示,當初官司在打的時候,就認為自己會無罪,現在「不想讓中華民國欠我錢」,所以提刑事補償訴訟,與金錢多少無關。
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作成判決後,張大春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出,處罰金3000元的確定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7月改判張無罪確定,引發刑事補償訴訟。
張大春與劉駿耀「舌戰」緣於2014年4月29日劉在電台節目中質疑林義雄「為何在李扁時代都不敢絕食?」、「以前可能還吃得飽,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張聽到後,在臉書上貼文指責劉「下流」等,劉提告,檢方將張大春起訴。
一審認為,張是對可受公評的事評論,雖然內容使人不快,但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判張無罪,劉上訴二審;二審認為,言論自由並非任何情境都受到絕對保護,張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將張改判罰金3000元確定。
更一審認為,張大春的批評未就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以歧視性觀點、用語予以羞辱,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難認張於臉書登載的內容犯公然侮辱罪,判張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