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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執法不該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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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01月11日22:00 • 范振家
科技執法的正當性不在罰單,而在行為改變。(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近來,國內區間測速與測速照相設置密度引發各界爭議。內政部警政署也表示,科技執法將以「工程改善先行」為原則,並將儘速邀集交通部及專家學者,研修「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然而,台灣的交通安全困境,早已不是新問題。

經濟快速成長、都市化數十年間,大量農地轉為住宅與商業使用,道路成為最密集、也最複雜的公共建設。全台上千公里的省級公路,陸續轉化為市鎮街道,在歷史包袱與治理能力限制下,確實留下不少未能因地制宜、配置未臻完善的空間。這是事實,也是交通治理無法迴避的現實。

然而,近年來更令人憂心的是,社會逐漸形成另一種論述:只要工程還不夠完善,政府就不該嚴格執法;只要科技執法拍得多,就等同於「跟人民搶錢」。這類說法表面上訴諸制度缺失,實質上卻將公共風險治理,簡化為對裁罰的不滿情緒,並在選舉文化助長下,逐步演變為對專業治理的系統性否定。

工程未竟不能成為放棄執法的藉口

平心而論,台灣的交通工程確實相對簡陋,長期偏重車流效率,對行人、多元車種與街道使用情境的整合考量不足;交通教育也未真正落實,駕照制度中的知識與技術評量流於形式,許多行為習慣往往是在上路後,才透過試錯慢慢養成。

在機車高度普及的結構下,部分機車行為模式亦外溢影響整體交通秩序,例如行車間距不足、頻繁變換車道、忽視速限等,使道路風險更加複雜,也形塑出社會普遍感受的高風險交通環境。

但正因如此,執法更不該退場。工程與教育的改善需要時間,事故卻每天都在發生。若以「應先全面檢討工程」作為鬆綁取締的理由,實際效果只會放大僥倖心理,讓最脆弱的用路人承擔代價。這不僅不符合風險治理邏輯,也難以說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選擇。

科技執法的正當性,不在罰單,而在行為改變

科技執法的本質,從來不是為了增加罰單,而是在有限警力下,建立一致、可預期的規則執行機制。大量國際研究早已證實,穩定且可預期的取締制度,能透過一般預防效果,降低違規行為的整體發生率,進而減少事故與死傷。

因此,政策評估的重點,並不在「設了多少設備」,而在「違規是否下降、事故是否減少」。

近期流行以「科技執法平均密度高於他國」作為批評依據,本身即存在方法論上的錯置。交通事故風險高度集中於特定路段與時段,執法與工程資源本就應向高風險熱點配置,而非追求形式上的平均。忽略都市密度、道路型態與事故集中度,單純比較設備密度,說穿了,只是把「我為什麼會被拍」包裝成公共論述。

選舉文化下,民粹為何總是凌駕專業?

不可諱言,這類反對科技執法的聲音,往往在選舉前夕特別高漲。民代順應情緒並不意外,但行政部門若也隨之退讓,等同於放棄專業責任。

長期以來,主管機關交通部面對質詢與連署,往往避談方法論、避免正面論理,錯失公共溝通的關鍵時機,讓錯誤比較與情緒性指控逐漸被視為「常識」,專業反而被擠到角落。

然而,交通安全的改善,從來不是討好選民的政策,而是必須承擔短期不受歡迎的公共治理選擇。在事故與死傷尚未明顯下降之前,交通主管機關其實沒有退讓的本錢。

罰鍰爭議的解方,在制度,而不在情緒

至於「政府搶錢」的質疑,真正的解方其實並不複雜。關鍵不在少罰,而在如何使用罰鍰。交通罰鍰本質上應是風險治理工具,而非地方政府的一般性收入。

若能以公開透明方式揭露罰鍰流向,並明確限制用途僅用於道路工程改善、交通安全設施建置,甚至交通事故被害人補償,科技執法的正當性反而更為鞏固。

相反地,若罰鍰被納入地方政府的自由調度財源,成為外界質疑的「小金庫」,即便執法出於專業考量,也難以避免被政治化解讀。把罰鍰從財政工具,拉回交通安全工具,才是真正回應民意疑慮的制度設計。

罰單不該是目的,但事故減少必須是標準。工程要改、教育要做,但在此之前,執法不能鬆手。科技執法不是與人民搶錢,而是確保交通規則真正存在的最低限度治理工具。若因工程尚未完善就選擇放棄執法,台灣的交通安全,只會在每一次悲劇後被短暫檢討,卻永遠無法真正前進。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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