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吳亞芝傳偵辦案件資料給律師男友 理由竟是「抒發個人情緒」
律師鄭鴻威組「軍師團」洩密給詐團,16名律師被訴,律師朱一品女友、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傳送未公開的書類給朱,監察院彈劾,法務部也將她送懲戒。職務法庭認為吳女只是「思慮不周」,不到監察院、法務部所指不適任檢察官的程度,判吳女僅須罰俸10個月;至於監院指她明知朱犯罪卻未依法偵查、勸阻,事證不足。
吳亞芝2022年7月、10月與2023年11月間,將查詢書類系統取得的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拍攝節錄部分內容後,透過通訊軟體傳給朱一品。2023年12月間,因朱央請,吳亞芝將朱擔任辯護人的完整起訴書傳給對方。這些資料都未遮隱當事人的姓名、個資,違反法務部查詢資料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也未遵守個資法第16條對個人資料利用限制的規定。
此外,吳亞芝於2022年8月間兩度應朱一品央求,將她之前偵辦案件曾製作的被害人表格、起訴書及收到當事人刑事陳述意見狀首頁照片,傳送給對方參考。2023年10月間,吳女為了抒發個人情緒,吳亞芝把承辦另案偵查案件的某刑事準備狀等內部文件資料,傳送給朱,且未遮隱當事人姓名、地址。職務法庭認為吳女違反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對於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向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揭露」規定,以及個資法第16條的職務義務。
吳女坦承有這兩項違失,監察院另移送吳亞芝「鼓勵男友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建議朱與鄭鴻威談合作模式等,職務法庭則認為難以構成違失行為。
職務法庭調查,吳女雖擔任檢察官,仍有正常社交需求,她加入的群組是先前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成員所共同成立,不是鄭鴻威、朱一品或吳亞芝主導,部分成員包含鄭曾於其中探詢其他律師願否接案,後續接案事宜則私下聯繫,鄭的使用情形並無不同,群組話題也未以此為主。
職務法庭認為朱一品、鄭鴻威從事律師工作,如何與當事人洽商擇定、更換律師或共同辯護,屬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辯護策略,有秘密自由溝通空間,不是吳亞芝所能參與了解,且朱都自行與鄭鴻威聯繫接案,無須告知吳女。職務法庭認為難以認定吳女知道鄭、朱除從事律師辯護工作外,有涉及詐欺。
吳亞芝曾向朱說「打入詐騙圈」,但職務法庭認為要從前後對話來看,該文句是在關心朱一品的事業、表達支持,且對話當時,朱與鄭還沒開始密集接洽,難以認定有違失。
職務法庭認為吳亞芝傳送資料給朱一品,嚴重違背檢察官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任意揭露偵查案件相關資料的行為標準,但是否有對她刑事究責或行政裁罰,與懲戒案是兩回事,不在審理範圍,審酌發生違失行為時僅擔任候補檢察官2年多,起訴書又屬於未來將公開性質,判罰俸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