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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顧客吃薑母鴨「頭突中彈」沒皮膚血肉穿透傷!警逮人漏做1事…嫌免罰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02日05:47 • 發布於 01月02日05:48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林姓男子去年拿空氣槍發,擊傷女顧客頭部,當下女方報警提告,林男被依法移送,並扣走作案槍枝;不過移送裁定時,未提出任何測定測試報告,因此無法證明是否具殺傷力,因此審理後,諭知不罰。(圖/翻攝畫面)

台南林姓男子去年拿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在薑母鴨店內的女顧客頭部,當下女方報警提告,林男被依法移送,並扣走作案槍枝;不過移送裁定時,未提出任何測定測試報告,因此無法證明是否具殺傷力,此外,傷者診斷證明書只記載「頭部挫傷」,並無法佐證是否造成皮膚血肉的穿透性傷害,因此審理後,諭知不罰。

裁定書指出,林男2025年10月8日晚上11時8分許,在台南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在薑母鴨店內的女顧客,因此舉,顯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因此,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根據法規,所謂殺傷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明確定義,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指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為基準,經性能檢驗法確認具殺傷力的槍枝,需發射動能可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

不過,依據警方扣案空氣槍、BB彈等證物,移送機關並未提出任何自行或送往專業機關進行動能測定測試報告,且受害女顧客診斷證明書只記載「頭部挫傷」,是否有造成皮膚血肉的穿透性傷害,並無法佐證。

此外,即使林男確實持有空氣槍發射BB彈,該物是否具有殺傷力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仍無法證明,移送機關至少應先進行初步測試,並於測試結果無殺傷力時,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裁定。

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林男的違序行為,並無法沒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的行為,因此,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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