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修正草案,以往違失情節輕微的保險業務員,依照規定,至少得處 3 個月以上的停止招攬期間,最長 1 年,未來將刪除最低處分限制,也就是說,公司可視狀況處停止招攬 1 或 2 個月即可。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修改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
蔡火炎說明,實務上來看,保險業務員常見的違失行為,包括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以其他不當折讓方式進行招攬行為等,被處分停招期間以 3 個月件數最多,占停招案件總數的 3 分之 2。
蔡火炎指出,現行規定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期間,為「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未來將修正為「1 年以下」,刪除 3 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金管會為廣納多方意見,讓修正方向臻於周延,因此,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計公告 60 日後即可生效,也就是說,最快 11 月下旬上路。
留言 1
廖瑞德&歐陽苓娜
這樣子就對了,另外保險公司的宣告利率賣完之後,調降很快,調升很慢,要不要管一管
09月12日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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