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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吞13張紅單還「扣牌」!高雄男抗罰喊冤車早賣了 法官用這理由狠打臉

鏡週刊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一名顏姓男子連續收到13張罰單,認為車子已賣,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車主必須負起行政責任,判他敗訴,圖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一名顏姓男子,前年底將自小客賣給陳姓男子,卻在短短3個月收到13張罰單,從超速、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到紅燈右轉都有,甚至還遭吊扣牌照6個月。顏男認為,車子已交給對方使用,只是還沒辦理過戶,不該由他繳納罰單,因此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則認為,雖然車子私下讓渡,但法律上還是「登記車主」,加上原告並未在期限內向處罰機關辦理違規歸責他人,必須承擔行政責任,判顏男敗訴。

3個月內紅單連發 超速、紅燈右轉都有

原告顏姓男子是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間,一共收到13張交通罰單,違規態樣從高速公路超速、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到市區紅燈右轉,甚至還遭吊扣牌照6個月。

顏男主張,車子根本不是他開的,因為2024年11月30日已將自小客賣給陳姓男子,有合約為證且車子已交給對方使用,只是分期尾款未清,沒有辦理過戶,但無論如何,罰單應該由實際駕駛人承擔,而不是由他負責,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私下讓渡仍是車主 又未在期限內辦歸責他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顏男車子雖然私下讓渡,但法律上仍是「登記車主」,必須承擔行政責任。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罰》第85條,車主若認為違規行為在駕駛,必須在罰單規定期限內向處罰機關辦理歸責他人,否則就產生「失權效果」。

法官指出,當車主和駕駛人不同時,法律採併罰並推定車主具有過失,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義務,由於顏男未能舉證自己沒有過失,綜合各項違規事實與程序審查,法院認定交通局裁處並無違法或裁量過重情形,判決顏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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