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犯7罪判刑55年定讞 火速發監執行
現年74歲的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任內多起採購弊案,最高法院昨天(26日)就其中4件收賄罪、1件圖利罪及2件洗錢罪駁回上訴,7罪合計刑度55年8月定讞。台北地檢署接獲通知後隨即啟動防逃機制,昨於晚間拘提黃季敏到案,後續將依法發監執行;另有4件圖利及偽造文書罪,因二審理由未臻完備,已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黃季敏於2002年至2005年間辦理消防署多項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案時,涉嫌洩漏標案資訊,護航特定廠商得標並圖利,並從中收受約2000餘萬元賄款,其餘不法所得由相關人員與圍標廠商分配,部分款項匯往新加坡帳戶洗錢。
檢調2012年偵辦期間曾搜索其住處,查扣20公斤金條及400萬元現金;黃季敏遭羈押1年,隔年以3000萬元交保,全案歷時近14年。隨著部分罪刑定讞,黃季敏近期將先行入監服刑,其餘案件則待更審結果出爐。
最高法院此次駁回上訴的7案包括4件違背職務收賄罪、1件圖利罪及2件洗錢罪。其中無線電採購案4度違背職務收賄,金額分別為60萬元、656萬元、600萬元及400萬元,4罪各判9年2月、14年、13年10月及12年6月;另1件圖利罪判5年、2件洗錢罪各判7月,合計55年8月。
至於撤銷發回更審的4案,涉及亞航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案、亞航B-234案(黃季敏涉2度違背職務收賄各50萬、300萬)、防救災專用衛星平台及指揮車建置案圖利台標公司案及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未明確說明違背職務的具體行為,事實調查與理由論述尚有矛盾,須再行審理釐清。
一審依11罪合併判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二審考量審理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為16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26萬餘元。此次定讞7罪部分,沒收金額為1716萬元,後續將由高院裁定合併應執行刑;依規定,多罪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