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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涉貪再被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有逃亡之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24日02:20 • 發布於 04月24日02:20
高等法院認定高虹安有逃亡之虞,裁定高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被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涉嫌浮報、詐領助理薪資、不實加班費,台北地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7年4月,高立即被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至今年3月25日屆滿;高等法院昨開庭,高檢署4月7日以高有逃亡之虞,緊急聲請將她限制出境、出海,顯示高近一個月來有權出境,引起法庭一陣驚呼,高的律師團指高無限境等必要,高等法院認定高有逃亡之虞,裁定高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裁定指出,高虹安因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判刑7年4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審酌高虹安曾任立委,現為新竹市市長(停職中),曾經留學,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有相當理由可認定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裁定自4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由於TDR達人鍾文智被判刑確定後潛逃無蹤,法界日前認為,審理中,被告是否延長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由法院依職權全權負責,通常法院在被告限境屆滿前約一、兩週時間,將主動開庭,詢問檢方、被告及律師後,做出是否延長限境等裁定,像重要被告高虹安至今限境等強制處分案出現空窗期,甚為罕見,「若高離境,將是高院的疏失」,讓高院備受壓力;某高院法官則指出,法官應是認定高虹安沒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才未開庭審理限境案。

高等法院繼去年11月首度開度後,因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被憲法法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高院昨上午9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郭豫珍開庭審理傳喚高虹安和4位助理出庭,4位助理包括高辦前行政主任「小免」黃惠玟、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前主任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陳、王、黃均獲判緩刑,僅陳昱愷無罪。

法官郭豫珍詢問高檢署4月7日書狀聲請將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理由,高檢署認為高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被判7年4月,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建請將高限制出境、出海;高的律師團主張,高始終遵期到庭,且無詐領助理費意圖或犯行,無逃亡可能,並無限制出境、出海必要。下次庭訊定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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