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車速太快過彎自撞亡!父母怒告台中市府求償…1原因獲百萬國賠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26歲王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文心路彎道路段時,疑因天雨路滑,失控撞上路邊的燈桿,傷重死亡;王男父母質疑道路設施有疏失,怒告台中市交通局請求國賠434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關鍵彎道設置的大型方向引導標誌,尺寸不符規定,應負50%肇責,判交通局應賠償王男父母165萬6641元;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10月6日下午1時許,王姓男子(26歲)騎乘機車沿文心路二段行駛,行經事故彎道時,疑因天雨路滑,機車打滑衝出道路,撞上人行道的路燈桿底部,導致胸部骨折重創,送醫不治。
王男父母主張,事故路段的道路設施有疏失,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4條規定,左彎道路應放置大型安全方向引導標誌「輔2」,但現場的標誌卻放置在人行道路樹下,遭樹葉遮蔽,光線不易照射在標誌上,導致用路人無法清楚辨識。
王男父母認為,因標誌疏失,又碰上下雨天,導致兒子無法及時反應前方是左彎路段,才發生自撞憾事,依國賠法提告台中市交通局,請求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合計434萬餘元。
台中市交通局表示,事故路段標誌數量、尺寸及反光性均依規定設置,並無樹葉遮擋情形,認為自撞車禍與標誌無因果關係;且死者王男經抽血檢測,酒測值為0.035毫克,認為是王男飲酒又車速過快釀憾事。
法院檢視相關事證並現場勘驗後認定,事故路段的「輔2」引導標誌尺寸小於標準規定,若交通局依規定設置大型引導標誌,王男就可能及早發現前方彎道路段,避免後續事故,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交通局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王男在事故發生前,有多次變換車道、超車行為,透過距離、時間換算,王男在事故發生前時速達68公里,但該路段限速為50公里,王男在雨天超速行駛,導致過彎失控自撞,也要負50%肇責。
法院計算後認為,王男父母損害總計331萬3281元,雙方各負50%肇責,因此交通局應賠償王男父母165萬6641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