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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男除夕夜刺死友人 二審駁回上訴仍判6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1月12日09:52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2日電)台南鄭姓男子113年除夕夜持斧頭前往友人周元良經營的燒烤店爆發肢體衝突,反遭周男以折疊刀刺死,一審判處周男有期徒刑6年,台南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周、鄭2男因友人債務問題,雙方在臉書(Facebook)上起爭執,113年2月9日除夕夜通過電話後,鄭男持斧頭前往周男經營的燒烤店,先用斧頭打破門口玻璃,衝入店內用餐區朝周男砍去。

判決指出,周男拿出折疊刀防衛,但防衛過當,於肢體衝突過程中基於傷害犯意,以折疊刀持續攻擊鄭男,導致鄭男因心臟破裂大出血及氣血胸而死亡,周男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的員警主動表明自首。

判決指出,此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國民參審法庭判決,處周男有期徒刑6年,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被告認為量刑過重,都提出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據現場錄影畫面,被告在狹小空間內為保護自己生命,選擇持刀持續刺向鄭男,並非基於殺人犯意互毆反擊,而屬於對鄭男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台南高分院指出,但被告於奪下鄭男所持斧頭後,面臨侵害危險性程度已有顯著降低,尤其鄭男因為遭被告刺傷大量流血,攻擊力道已放緩,但被告卻持續持刀刺入鄭男胸腹部,造成被害人最終死亡,被告此部分防衛行為已有防衛過當,應負傷害致死責任。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量刑是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所為決定,已經聽取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意見,並就刑法第57條規定之各款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情形,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得上訴。(編輯:陳清芳)1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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