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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不到10公里喊10萬天價!交通部出手 法令最快年底上路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大年初二有民眾機車於烏來拋錨,找業者拖吊竟遭索價10萬元,初六桃園再發生坑殺車主,2公里拖吊路程開價5.1萬的情況。為保障民眾權益及不讓業者汙名化,交通部針對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規範,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至30萬元,最快今年上半年預告草案、拚年底上路。

大年初二新北烏來發生遊客車子拋錨,女車主聯繫拖吊業者協助送下山,然而不到10公里路程竟被索價10萬元,鬧進警所;不料,同一家拖吊業者轉戰桃園市,再度坑殺車主,初六一輛電動機車從慈文路拖到中正路,不到2公里竟索價5.1萬元,遠超過一般行情,桃園警分局員警獲報到場,雙方協調最後達成1萬元和解。

事實上,早年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也頻傳類似事件,主管機關交通部為此與業者協調並訂定相關規範,消費者聯繫拖吊業尋求協助時,也要向業者索取「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其內容明確規範業者須讓客戶了解收費標準,經客戶同意且雙方都於三聯單簽名後才能執行拖救服務。

盡管車輛拖吊爭議屬地方政府管轄,但為保障民眾權益及不讓業者汙名化,交通部今宣布,將與地方政府針對拖吊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而不記載」事項進行討論。

交通部主秘沈慧虹說明,「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應明確訂定包含契約重要權益義務事項、違反契約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以及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等9點內容。

沈慧虹指出,未來若違反法令,將以消保法第56-1條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至30萬元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者,可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沈慧虹強調,上述規定並非訂定定型化契約,僅是透過高公局及公路局經驗協助地方政府訂定規範,未來產生消費糾紛,消保官進行調節將有法令依據;目前已有地方政府欲訂定自治條例,交通部表示肯定。

沈慧虹表示,目前應記載而不記載事項內容還須與地方政府討論,討論後再送行政院及法制局審議,最快今年上半年預告草案、拚年底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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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秘沈慧虹說明,民眾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發生汽車拋錨情況,聯繫拖吊業者尋求協助時,也要向業者索取「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記者胡瑞玲/攝影
交通部主秘沈慧虹說明,民眾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發生汽車拋錨情況,聯繫拖吊業者尋求協助時,也要向業者索取「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記者胡瑞玲/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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