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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21世紀臺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的專業化發展

信傳媒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信傳媒編輯部
秉持協助專業發展的一貫立場,考試機關應與教育端、執業端及各專業團體保持密切橫向聯繫。(圖片來源/由AI生成)

21世紀的前2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業化發展的兩大主軸:一是全部科目免試制度,除法曹人員外,一律廢除,改為應試核心科目;二是依專業職能分別訂定考試規則與方法。展望未來,考試機關應與教育端、執業端及各專業團體密切合作,持續精進,精準考選質量俱優的專業人力。

臺灣自1950年起,每年定期舉辦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早年的專技人員考試,除了以審查證件為主的檢覈之外,係與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併同舉行,依據舊考試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及格資格」,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有別於臺灣省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設人員各類科及格人員,幾乎均同時取得各對應的技師考試及格資格;其後開辦的公共衛生醫師、公共衛生護士等公職考試及格人員,也同時取得醫師、護士考試及格資格。

自1968年起,因應國內醫事校院畢業學生人數大幅擴增,將各類檢覈辦理方式由審查證件改採以「檢覈筆試」為主,檢覈筆試逐漸蔚為取得執業證照的主要方式,成為1970-1980年代多數醫事人員口中的「國考」。基於臺灣社會各類專技人員逐漸發揮專業功能,考試院自1983年起,將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分開舉行;1986年,廢止舊考試法,完成公務人員考試法、專技人員考試法分開立法。

專技人員考試的檢覈制度,源自考試院成立並開辦專技人員考試之前,各職業主管機關核發特許證的資格審查機制,歷史悠久。到了1980年代,除了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建築師及技師檢覈筆試等少數之外,多數檢覈制度備受各界質疑其合理性,考選部遂於1992年開始檢討研修專技人員考試法,考試院則於1994年底向立法院提出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取消檢覈,將原檢覈精神融入考試。應考人僅具學歷條件者,應全部科目考試,而學歷條件外另具有相當資歷者,則視其條件之不同,減免應試科目,使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之取得,能在同一命題、閱卷標準之下完成,以齊一專技人員之素質。案經立法院於1999年12月完成三讀,並於同年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以下將回顧21世紀前四分之一世紀中,臺灣專技人員考試制度專業化發展的二大主軸。

全部科目免試制度,除法曹人員外,一律廢除,改為應試核心科目

為因應新的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條文自2001年施行,考選部於2000年報請考試院分別訂定發布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事人員等各類專技人員專屬之考試規則,為利銜接舊檢覈制度,原則僅將具檢覈筆試資格者,改為具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將免試檢覈資格者,改為具全部科目免試資格。其中,部分科目免試制度,因其命題、閱卷係與全部科目考試者採相同標準,符合1999年專技人員考試法的修法目的;但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仍係針對公務人員考試相同類科及格人員,以不需再行任何考試的方式,授與執業資格。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兩者考試取才目的不同,錄取標準亦不同,前者以政府需用人力為主要取才考量,後者以是否具備執業能力為衡鑑基準,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對於專業制度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逐漸浮現。

2018年,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全面檢討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並刪除各類醫事人員(包括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及獸醫師等10類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2019年再刪除建築師、32類技師及地政士考試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全面改為部分科目免試,落實數十年來廢除檢覈制度的政策目標。惟國內多年來持續推動法曹合一考試制度的律師考試,仍保留全部科目免試。

分別訂定考試規則,根據不同專業職能分別設定考試方法

1983年起,專技人員考試不再與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併同辦理,但仍維持各類科考試同時舉行,由同一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工作,各類科也因而採取同一及格標準,依當時考試法規定,採考試總成績滿60分,但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至1990年,專技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考量不同性質之考試類科採同一及格標準,造成各類科間錄取率懸殊之公平性問題,遂決議參採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各類科以錄取人數為各類科到考人數16%為原則,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低於50分者,不予錄取,而總成績達60分者均予錄取。自此,專技人員考試各類科錄取分數開始互有差異。

1999年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發布,為因應各類專技人員不同之特性,將過去的集中辦理考試,改為視考試等級或類科之性質,分別辦理,同時明定及格方式,得視考試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科別及格制」、「平均成績滿60分及格」或「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固定比例)3種方式,俾利各類科考試彈性運用。

2000年因應專技人員考試法即將施行,由考試院分別訂定發布不同專技人員的考試規則,依不同的專業知能要求,分別設計不同的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亦即,專技人員是以專業養成教育為基礎,透過國家考試衡鑑專業知能,取得執業資格後,應用專業知能提供專業服務,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等安全,所以基於不同職業特性,必須搭配專業養成教育的特性、職業管理法律有無要求職前訓練或工作年資始能執業等不同態樣,在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作不同的規範:

1.專業養成教育高度重視實作能力者,應考資格除須畢業外,並須經在學期間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如各類醫事人員、獸醫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等22類,此類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要求必須正規專門科系畢業,採筆試總成績60分及格之方式;在應考資格的實習條件上,除了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法醫師在職業管理法律明定應考資格的實習認定標準之外,考選部自2011年起,對於營養師、獸醫師、呼吸治療師、社會工作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驗光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藥師考試,分別明定實習認定標準。

2.無法確保專業養成教育足以提供實作能力者,必須在應考資格、考試程序或執業前設定不同條件:

(1)明定應考資格包含若干年工作經驗,如引水人、驗船師。由於引水工作有其特殊性,其考試方式較各類專技人員更具多元性,除筆試外,尚包括口試及體能測驗,及格方式採總成績及格制,但口試及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及格,驗船師則採總成績及格制、併以固定比例作為調節機制。

(2)考試程序中明定,於筆試後,必須通過學習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如引水人。

(3)採行分階段考試,經第一階段及格後,須取得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始得報考第二階段,如大地工程技師,及格方式採總成績及格制、併以固定比例作為調節機制。

(4)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或職前研習,才能執業,如律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及格方式,律師採固定比例制,專利師採總成績及格制、併以固定比例作為調節機制,民間之公證人採總成績及格制。

(5)考試及格後,必須取得實務工作經驗年資,才能正式執業,如會計師、建築師、各科技師、消防設備人員、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及格方式,會計師、建築師採科別及格制,各科技師、消防設備人員採總成績及格制、併以固定比例作為調節機制,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採總成績及格制。

結語:邁向與國際接軌的專技人員考試制度

臺灣自1950年開始舉辦專技人員考試,迄今已75年;1990年代以後,各種專技人員種類增加,職業團體紛紛成立,專業技術能力足以與國際接軌;2001年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的修法規定,按照不同專業分別設計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更進一步朝向專業化發展。2005年我國成為亞太建築師國際組織的創始會員,同年加入亞太工程師國際組織,2007年加入國際工程教育認證的華盛頓公約,2009年加入國際工程師協議,都是我國專技人員獲得國際肯定的佐證。同樣的,臺灣舉辦專技人員考試,對於外國人應試,一向採取開放立場。現行76類科中,除法醫師、民間之公證人、甲種引水人及驗船師等4類科外,共計72類科開放外國人報考;2018年修正發布專技人員考試法第20條,開放外國人應考時之作答文字,不以中文為限,降低不必要之障礙,吸引外國人及華僑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展現我國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的國際化。

秉持協助專業發展的一貫立場,考試機關應與教育端、執業端及各專業團體保持密切橫向聯繫,在各個考試制度環節及每次考試的命題、閱卷程序中,持續精進,精準考選質量俱優的專業人力,維護公共利益,確保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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