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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詐防條例》修正 詐欺門檻金額達100萬最重關10年 內政部:儘速完成配套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5年12月30日14:00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直播)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後稱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今(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詐防條例》修法著重在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包含被害人財損達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該案詐欺犯最重可坐10年牢;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長者當詐團成員,可加重犯罪者刑2分之1;詐騙犯若自白並請求減輕刑責前,得先在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等。行政院內政部表示,打詐是社會大眾共同目標,也是重要的治安工作,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支持與重視,讓法案迅速完成三讀,回應人民期待政府精進打擊詐欺犯罪的措施。

內政部指出,《詐防條例》本次修正主要聚焦在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首先,在加重處罰方面,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使被害人財損達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之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1億元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

內政部亦指出,《詐防條例》修法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方面,金融機構及虛幣業者將加強跨業照會、聯防通報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迅速阻斷詐團不法金流,減少詐團犯罪報酬。另授權由司法警察機關與業者合作,共同攔阻疑似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

內政部亦指出,最後為加強被害人保護,《詐防條例》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並強調政府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由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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